胡铱宸、王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维涵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海产品加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9 
【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43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又平周坚严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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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铱宸;王林;赵丁瑀涵 
【当事人】胡铱宸王林赵丁瑀涵 
【当事人-个人】胡铱宸王林赵丁瑀涵 
宋威龙个人资料【代理律师/律所】王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张超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张超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力张超 
【代理律所】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测控专业胡铱宸 
【被告】王林;赵丁瑀涵 
【本院观点】上诉人胡铱宸主张的27万元系借款,而非投资款。 
岳云鹏老婆回应生病剃光头【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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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胡铱宸主张的27万元系借款,而非投资款。本案中原审被告王林在2018年7月23日与上诉人胡铱宸之间补签的借条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胡铱宸与被上诉人赵丁瑀涵均未出示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用于投资,双方也认可无投资协议存在,且涉案款项未计入被上诉方王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因此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借款。但该笔借款上诉人并未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被上诉方王林将案涉款项用于与赵丁瑀涵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日常开销,也举出充足证据证明案涉款项被用于夫妻合法共同经营,因此本案案涉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赵丁瑀涵不应承担该笔债务的还款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6890元,由上诉人胡铱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将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9-25 07:50: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胡铱宸与被告赵丁瑀涵于2017年相识并成为朋友关系。被告王林、赵丁瑀涵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9年9月26日登记离婚。另查明:1.2019年11月1日,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胡铱宸与被告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胡铱宸申请追加赵丁瑀涵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2020年6月28日,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792民初1898号民事裁定,以王林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由裁定驳回胡铱宸的起诉。原告胡铱宸不服该裁定,遂上诉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12日,该院作出(2020)川07民终1989号民事裁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胡铱宸是将款项转入王林个人账户,王林也出具了借条,案涉款项并未通
可信贷网站进行操作,与可信投资公司的借款是不同的法律事实。遂裁定撤销(2019)川0792民初1898号民事裁定并指令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9月29日,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川079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被告王林偿付原告胡铱宸人民币27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胡铱宸不该判决,遂上诉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该院作出(2020)川07民终3295号民事裁定,认为:王林自述其线下从事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是“出资人将资金转入我的账户,由我将出借后的收益按时按期转给出资人。公安机关已经将胡铱宸这种转款的情况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本案不同的是,我向胡铱宸出具了借条。公安机关已查封了我所有的银行账户”;王林及可信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侦查且现已移送检察院;鉴于王林自述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与本案案情基本一致,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遂裁定撤销(2020)川079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并驳回胡铱宸的起诉。2.2021年5月15日,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向原告胡铱宸作出《告知书》,载明内容为:“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公(法)移字【2021】001号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你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线索,我局认为经初查,绵阳可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子数据无你的注册及投资记录信息,无相关投资协议、
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你与王林、赵丁瑀涵的资金往来为投资行为。王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局已移送审查起诉。现不予受理”。3.2021年5月20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724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2012年3月28日,可信投资公司在绵阳高新区成立,王林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尔后,王林等人利用可信投资公司开始在线下从事资金借贷活动;2014年1月起,王林等人利用可信投资公司、绵阳捷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分期公司)、深圳可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深圳可信公司)等公司开展线下和线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活动;线上渠道,可信投资公司上线运营“可信贷”网络平合,可信投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过网站、聊天组和“可信贷”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宣传,将对外借贷的项目以“车贷宝”、“信誉宝”、“抵押借款”、“消费贷”等不同“标的”的形式放在“可信贷”网站上,以7.8%-24%不等的年利率、按时返本付息、投标奖励、“加息券”、送“积分”等吸引不特定人投资;投资人在网络平台注册会员后可参与投资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投资款充值到王林等人的个人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由王林控制的可信投资公司、捷分期公司、深圳可信公司将前述款项出借从中牟利。投资项目到期后,投资人可通过平台提现或继续投资。在线下渠道,可信投资公司、捷分期公司通过举办展览、开设门店、摆放展示牌、关
联商家口头宣传和公司业务员口头宣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吸引投资人通过前述网络平台、线下理财等方式投资,并吸引借款人借款。遂判决:王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该案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系违法所得,应当继续予以追缴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王林退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核实,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回复称本案所涉款项并未计入(2020)川0724刑初184号刑事判决所指的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4.被告赵丁瑀涵曾系可信投资公司客户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审理中,被告赵丁瑀涵陈述到原告胡铱宸系于2017年7月投资第一笔款项,可信投资公司则于2017年8月支付第一笔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标准以15天或者20天为一个周期、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为此提供了支付宝转账截图予以佐证(显示2017年8月1日、8月16日、8月31日、9月15日、10月2日、11月7日、11月22日,其向胡铱宸转账750元、750元、750元、750元、2250元、750元、750元);原告胡铱宸经质证对支付宝转账截图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称案涉款项30万元产生之前双方存在过其他借款关系,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判决:一、被告王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铱宸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7万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7月23日至11月2日期
间应付利息金额为1万元;从2018年11月3日起以本金2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铱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