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铱宸、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1 
【案件字号】(2020)川07民终32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雨林宋岩邱学南 
【审理法官】刘雨林宋岩邱学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胡铱宸;王林;赵丁瑀涵 
【当事人】七月英文缩写胡铱宸王林赵丁瑀涵 
【当事人-个人】胡铱宸王林赵丁瑀涵 
【代理律师/律所】王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张超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张超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力张超 
【代理律所】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个性化教育【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铱宸 
是安个人资料【被告王林;赵丁瑀涵 
【本院观点】王林自述其线下从事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是“出资人将资金转入我的账户,由我将出借后的收益按时按期转给出资人。 
【权责关键词】重装机兵2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中,王林自认其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操作模式为“一、线上,通过可信公司注册成会员,完成实名登记,在上面进行充值,选择对应需要借款的人进行出借,到期后在平台进行回款提现;二、线下,基于出资人没有时间,而将资金转入我的账户,由我将出借后的收益按时按期转给出资人。公安机关已经将胡铱宸这种转款的情况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本案不同的是,我向胡铱宸出具了借条。公安机关已查封了我所以的银行账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高新区公安局在侦查,现已移送至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林自述其线下从事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是“出资人将资金转入我的账户,由我将出借后的收益按时按期转给出资人。公安机关已经将胡铱宸
这种转款的情况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本案不同的是,我向胡铱宸出具了借条。公安机关已查封了我所以的银行账户。”王林及可信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侦查且先已移送侦查。鉴于本案中王林自述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与本案案情基本一致。本案王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
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应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驳回胡铱宸的起诉。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侦查后撤销条件,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人民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胡铱宸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胡铱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20元,均退还胡铱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0: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王林、赵丁瑀涵原系夫妻,二人于2013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9月26日登记离婚。被告王林系可信公司股东,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信公司属被告王林等4人投资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丁瑀涵系该公司客户服务部工作人员。原告胡铱宸与被告赵丁瑀涵系朋友。2017年7月,原告胡铱宸通过被
告赵丁瑀涵得知可信公司在开展所谓投资理财活动后,曾通过赵丁瑀涵参与该公司相关投资活动,赵丁瑀涵在收到该公司所付投资收益款项后支付给原告。投资期限届满后,原告通过赵丁瑀涵收回了此前在该公司的投资款。2017年10月23日和11月18日,原告分别出资100000元和200000元再度参与该公司投资活动,按被告赵丁瑀涵指示将投资款项转至王林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为:62xxx64),交由可信投资公司使用。其后,该公司以不同期限结算支付所谓投资收益,并通过赵丁瑀涵以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原告,至2018年5月21日止。此后可信投资公司因经营困难,停止向原告等投资人支付收益。经原告催收,被告王林于2018年7月23日向原告书写一张借条,载明:“今借胡敏(身份证号*******************现金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定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全额归还,期间定于(约定)利息为12%年利率,支付利息为到期支付。借款人:王林(身份证号*******************,2018年7月23日。”事后,王林于2018年11月2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剩余270000元及利息未支付。 
郭晋安主演的电影【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胡铱宸所提供的    案涉款项属可信投资公司投资款还是被告的借款;二、二被    告是否应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就前述问题,本院分别评判    如下:一、关于案涉款项属原告向可信投资公司投资款还是被告
向原告的借款案涉两笔款项交易时间分别为2017年10月23日和11月18日,虽然事后被告王林于2018年7月23日向原告补写了借条,但在原告提供该两笔款项时,王林并不在场,也与原告不熟识。因该两笔款项均系被告赵丁瑀涵与原告联系经办并接收,被告赵丁瑀涵陈述该两笔款项系原告参与可信投资公司投资理财的投资款,有赵丁瑀涵与胡铱宸(胡敏)之间的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印证,与可信投资公司以不同期限结算支付投资收益并通过赵丁瑀涵转付原告的时间节点和金额吻合,也与原告此前曾经参与可信投资公司相关投资活动在情理上相符,其可信度较高,其真实性可以认定。故案涉两笔款项应属原告提供给可信投资公司的投资款。原告主张该款项系王林向原告借款,但对借款时是否约定利息及利息计付标准等主要事实均表示不清偿,且与原告同王林并不熟识而在提供款项时未要求王林出具借条或收据,在情理上明显不相符,其陈述的可信度较低。虽然事后被告王林于2018年7月23日向原告补写了借条,但系在可信投资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而不能偿还原告款项的情况下出具,只能表明王林事后认可案涉款项为其个人借款并同意承担偿还责任,但不足以否定案涉款项实际属原告在可信投资公司的投资款的事实。原告主张案涉款项属二被告向原告借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承担偿还义务。案涉款项属原告在可信投资公司投资款,原告可依法向该公司主张权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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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在可信投资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而不能偿还原告款项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23日向原告补写借条,认可案涉款项属其个人向原告借款,其意思表示真实,事后王林已向原告归还了30000元,实际加入对该债务的清偿,构成债务承担,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偿还责任。虽然案涉款项不属被告王林向原告借款,但原告与被告王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对原告判令被告王林清偿案涉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林向原告补写借条时,被告赵丁瑀涵不在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王林的行为系其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故被告王林的前述行为仅系其个人行为,对被告赵丁瑀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案涉款项系原告提供给可信投资公司的投资款,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依照《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案涉款项不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丁瑀涵不应对此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张案涉款项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胡铱宸与被告王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胡铱宸请求被告王林偿付案涉款项27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胡铱宸请求被告    赵丁瑀涵对案涉款项本息承担清偿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王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胡铱宸人民币2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照年利率12%标准,其中已支付的30000元从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日止,利息为1610元;其余270000元,从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铱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原告胡铱宸负担700元,由被告王林负担582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