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旅游业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有两类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规范
1、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通用性的法律规范.
2、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
二时至今日,我国尚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三理论界对于旅游合同的有名话立法途径有三种
1、制定单行的旅游法
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增设“旅游合同”专章.
3、在起草制定民法典时加以规定.
4、日本单独制定旅游法,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典中设旅游专章.
四作为法律人而言,建立、健全我国旅游法律法制保障体系,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是我们的社会职责与责任.
二、我国旅游业的现状
旅游业是朝阳产业和绿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大力发展旅游业事关中央工作大局,对于“调结构、扩内需、保增长”,改善民生,拉动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2009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数已达亿人次,今年有望超过21亿人次,同比增长11%,消费额达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今年我国出境游人数将达到5400万人次,且据国家旅游局统计,目前中国旅游业发展迅速,已成为继法国、美国、西班牙之后的第四大入境旅游接待国.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一大入境旅游国和第四大出境客源国.截至2010年6月,全国拥有旅行社21649家,星级酒店14570家,其中五星级酒店555家,旅游业直接就越人员1100万人,间接就业人员更达到5500万人.旅游业在在国民经济增长值中已超过了4%.
电脑慢怎么办但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在旅游市场上旅游景区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伴随着旅游业发展而产生的大量旅游纠纷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由于相关的法律规范比较原则化,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中面临许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法院审理旅游景区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时主要依据的是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款.
三、切入案例
一 2008年8月19日,死者应建兴与公司同事一行16人到厦门野生谷生态乐园游玩.景区内带队导游在介绍水上餐厅时,告诉他们可以在上面的水潭游泳.午饭后,见有人在水潭游泳,应建兴就和同行的几个同事到水潭玩水.下午2点10分左右,有同事发现原本一同玩水的应建兴不见踪影,当景区的救援人员赶到,将应建兴救起时,应建兴已经死亡.死者的父母将厦门野生谷生态乐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被告作为对外开放的赢利性单位,对景区内的景点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对进入景区的游客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在同安区人民法院新民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
二台湾阿里山风景区的森林小火车,2011年4月27日上午12时47分行驶神木站至阿里山车站
胸最大的女明星70公里处,突然有大树倒塌挡住铁轨,小火车煞车不及,导致4节车厢翻覆,车上有50多名乘客受伤,6人死亡.这次在台湾死亡的大陆游客,至少将获赔60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30多万元.
三2010年7月13日,郑女士和曹先生等7人到石林县风景区旅游,当天购票后进入石林风景名胜区参观游玩,下午4点40分左右,当他们行至石林风景名胜区“南天门”景点附近时,突然天气骤变,下起了大雨,28岁的郑女士和25岁的曹先生在“南天门”景点的石头下避雨时,不幸遭遇雷击,致使两人当场死亡.雷击还造成4名游客受伤.石林县法院审理认为,郑女士和曹先生在购票后进入石林风景名胜区参观游玩时,遭遇突发的雷暴天气,在景区石头下避雨时不幸被雷击身亡,云南省雷电中心认定是一起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发生这起案件的直接原因是突发的自然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 事发当天,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在接到石林县气象局通知后,及时通过广播的方式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保护现场,积极参与事故的处理并垫付了相关的费用.在这次事件中,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过错.郑女士和曹先生的不幸死亡是因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造成的,受害人及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双方均无过错.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作为石林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但对石林风景区已经支付给家属的相关费用应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理由,石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补偿郑女士家损失
376289元的25%,即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万元,还应补偿元;补偿曹先生家损失312476元的25%,即7811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万元,还应补偿8119元.两家的补偿款相加共计17万余元
四、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催款通知书范文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
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2020最火励志句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李连杰身价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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