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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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伟文,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勤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名,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影强,*,1974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蒋影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勤勇、被告蒋影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影强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欠款本金34054.77元和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截止至2021年4月13日的利息3130.93元、违约金1138.63元,分期手续费509.39元),合计38833.72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次案件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开办信用卡并同意接受《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束。双方约定:
1.原告核发信用卡后,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原告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应支付全部款项自原告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取现,须支付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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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或违约金)。
之后,上述被告多次使用申领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及取现,但未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到庭发表答辩意见如下: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无异议。
诉讼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对证据无异议,亦无证据提交,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状所述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具备从事信用卡业务的资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领用合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相关费用的计收标准,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信用卡余额构成表,交易明细对每一笔扣收款项以及对应分期借款的本金、手续费进行了描述,合法合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及利率标准予以支
持。对于原告主张自2021年4月14日起继续计算利息,从原告提交的交易流水明细反映,截至2021年4月16日,尚欠本金金额为38833.72元,该金额与其提交的《蒋影强信用卡余额构成表》总余额一致,但与上述构成表的截止日期(2021年4月13日)不符,因交易流水明细对扣款及余额的描述更为详尽,本院采纳交易流水明细所列的38833.72元余额的截至日期(2021年4月16日),并据此认定应自2021年4月17日起继续计算利息。原告主张自2021年4月14日起继续计算利息的诉请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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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告的违约金诉请,经查,原告与被告未就逾期还款需支付违约金形成书面约定,原告相关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影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4月16日的信用卡(卡号:6259********)欠款本金34054.77元、利息3130.93元、手续费509.39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俊凯22岁生日文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5.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影强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对于原告预交的财产保全费408.34元,因未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霍政谚女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娥眉山月歌
审判员  梁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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