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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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9.05.20
【字 号】杭房中协〔2019〕第3号
【施行日期】2019.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房中协[2019]第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及道德素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准,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经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审议决定,协会以行业自律管理的方式,自发组织开展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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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从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咨询、居间、代理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且在杭州市二手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
  第三条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第二章  职业培训
  第五条 凡经杭州市二手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协会的职业培训,报名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与规范;
  (二) 无犯罪、行政违法的行为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三) 执业单位为协会单位会员或本人为协会个人会员;
  (四)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高速元旦是否免费第六条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经过职业培训并测试通过后,可取得《专业培训证书》。全国经纪人职业资格证及全国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可直接取得。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及测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培训及测试时间定于第三季度。
  第八条 培训课程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房地产业基础知识;
  (二)房地产交易基本法律常识;
  (三)房地产中介行为规范;
  (四)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职业素养;
  (五)房地产交易基本流程;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条款解读;
手机回qq密码  (七)最新政策解读;
  (八)其他。
  第九条 测试采用电脑上机,闭卷测试的方式。每次测试时间120分钟。测试时从题库中随机抽取120道试题组成考卷,考题为单选题及多选题,单选题80题,每题1分,多选题40题,每题2分,总计160分,96分合格。多项选择题计分规则:每选对一个选项计0.5分,选对全部计2分,不选、错选得0分。
  第十条 学员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如有作弊行为的,当次测试成绩作废,且自发现该行为起1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培训及测试。协会可对考场视频监控记录进行定期复查,如发现学员存在作弊行为的,取消其《专业培训证书》。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每年需参加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止。持证人员需在期限内完成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将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自取得培训证书的当年就须开始接受继续教育,持证人员每年需完成48学分的继续教育。学分大于等于48分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证书有效期延续一年。
  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未按期完成继续教育的,学分清零不累计。可再次参加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及测试,通过测试的,重新发证。未通过测试的证书失效。
  第十六条 为鼓励持证人员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获相应继续教育学分减免。
  (一) 执业满8年以上,当年需修满24学分即可;
  (二) 执业满10年以上,当年需修满12学分即可;
  (三) 执业15年以上或年龄在55周岁以上且连续执业满2年,
  当年需修满6学分即可。
  第十七条 持证人员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包括:
  (一) 通过协会网络教育培训系统进行学习;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会议或集体活动;
  (三) 参加经协会认可的企业内部培训;
  (四) 在国家、省、市级刊物发表房地产专业文章,或在协会内部刊物、网站、等发布房地产专业文章。
  上述各获得继续教育学分方式的细则,由协会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通过职业培训后,由协会颁发《专业培训证书》,表明其已通过协会依据本办法组织的培训。《专业培训证书》的有效期根据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延续,可通过证书二维码查看有效期。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房地产中介行业相关制度规则,恪守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道德及操守,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自觉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 损害所执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利益;手机传输速度慢
  (二) 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机构;
  (三) 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四) 以欺诈、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中介业务;
  (五)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六) 为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
  (七)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本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专业培训证书》。
  第二十二条韩国歌手花沫 换领《专业培训证书》的,应当向协会申请换发,并提供原证书以及本人签名的换领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 遗失《专业培训证书》的,应当向协会申请补发,并提供本人签名的补发申
请书,由协会网站进行原证遗失作废公告,公告期满后进行补发(公告期为3天)。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协会注销证书,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培训及测试,同时在信用档案中进行记录公示。
  (一)因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
  (四)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决、裁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的;
  (五)被政府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等级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形的;
  (八)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培训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 协会负责建立持证人员信息库及信用档案,登记其职业培训情况,向社会公示职业培训及信用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订,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