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幂刘恺威恋情
作者:朱洪云
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1年第9期
朱洪云
(淮阴工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1)
摘要:在课题前期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苏北地区农村中介组织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服务能力有限,服务范围较小等问题,从苏北农村合作社和农业协会的经营形式、组织制度等方面提出苏北地区农村中介组织发展方式转变的对策。金大喜
关键词:苏北地区;经营形式;组织制度;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1)18-0039-02
从课题前期研究可知,现阶段苏北地区农村中介组织的发展仍然处于初、中级阶段,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服务能力有限,服务范围较小,在组织资金支持、获取市场信息、引进新技术、品种、吸引人十早z
才等方面能力有限。为此,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把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结合起来,对苏北地区农村中介组织发展方式的转变给出如下建议。
一、苏北农村合作社经营形式的转变
如前所述,德国农村合作社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德国购销合作社、奶制品和牛奶加工合作社、葡萄酒合作社、牲畜饲养和加工合作社等遍布德国农村,为农民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农资供应、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服务网。荷兰是欧洲的一个小国,人口约为苏北地区总人口的一半,国土面积约为苏北地区的4/5,但出口的农产品约占全世界的9%。
借鉴欧洲农村合作社的经验,在苏北地区农村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政府引导、推动按经济门类而非行政区划建立合作社,合作社应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自负盈亏,按照一人一票的决策原则、自愿入社、自愿退出的等原则建立,避免 “一股独大”造成的少数人控制等问题。合作社领导人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合作社成员共建企业,社员按股金参股,按股金并结合社员进行经济活动的数量(交售量)进行分配获利,企业归所有社员共有,企业按现代公司理念建立,聘用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合作社成员通过企业把所生产的产品推向市场,给农户农产品的销售提供稳定的市场,并由于企业收益多少和每个社员相关,避免了在初级中介组织“龙头企业+农户”形式中,由于信息、资金、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不对称,龙头企业由于利益驱动,而提高农产品验收标准,压低协议收购价格等行为;
也避免了个体农户因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时,擅自毁约行为,基本的经营形式为“农户、经营大户+合作社+下属企业+市场”,具体过程为农户、经营大户投资入股,向合作社下属企业提供产品,由下属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农户、经营大户根据参股数额和交易量获利。
二、 苏北农村合作社组织制度的转变
与欧洲合作社的不同,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在生产环节上的数量比较少,众多的合作社集中于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储运等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一个合作社一般只围绕一、二种农产品展开业务,在美国,小麦、玉米、大豆、牛肉、葵花子、胡萝卜、马铃薯等,几乎每个农产品都有一个行业协会,一些合作组织从产地到有关的州直至全国,形成了覆盖该行业的完整网络。总体上,美国农业合作社实行按股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和平等合作,按照市场机制运作非常有效地弥补和克服了农户分散、农业相对弱势等弊端,并且为农业生产和经营提供了多方面的服务。
借鉴美国的经验,苏北地区农村合作社在实行“一人一票”制等原则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聘请职业经理人全面负责下属企业日常经营。对合作社集体的性质、成员资格作出了法律规定。首先,合作社的成员必须与农事活动紧密相关。只有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合作社由社员、董事、经理三部分人组成,除了由董事会雇佣的经理可以脱产,负责处理农业合作社日常事务外,其余成员包括董事长都必须从事某种农业生产劳动。 第二、任何社员不论其资本或股票多少,
均只拥有一票表决权。在目前苏北农村中介组织的发展情况下,为了扩大经营资本,可以设立优先股进行融资,普通股作为社员身份证明,明确社员对农业合作社拥有的所有权和投票权,优先股作为普通股之外的投资,一般不享有投票权。
三、 苏北农村中农协经营形式的转变
在国外农业行业协会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农协的“政社共管”模式和美国“民管”模式。日本的农村中介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农业协同组织,它涉及的范围很广泛,几乎99%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农协涉及到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的选购,信贷和保险,卫生和保健,文化教育等方面。日本农协具有法人地位,是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农民自主的民间联合组织,对政府而言,它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代表;对农民而言,它是贯彻执行政府的一系列法律、政策的代理机构。美国农业协会在产品促销、技术研发、协调关系、产品深加工等方面的职能相对完善,政府很少直接干预农业协会,但会通过法律法规规范中介组织性质、地位,进行政策倾斜等方式对农业协会加以大力扶持。
借鉴日本和美国农协的经验,苏北地区农村协会在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首先,政府应主要从资金、税收、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激励诱导等方面对农业协会进行大力扶持,农业协会要及时、广泛地宣传政府的法律、法规、扶持政策,让农民了解农协的好处。第二、扩大农协的经营活动范围,由生产经营走向农户日常生活。协会除了扩大向农户传授生产技术,提供市场信息,指导生产计划和经
营管理,提高资金支持等能力外,还可以代理农户购买生活资料,提供保险事业,确保农业经营和农民生活稳定,还可以开展卫生保健、文化教育等事业,进行多功能、多样化服务。比如建立风险基金制度,以保证农民遭受意外灾害或事故损失时能得到一定补偿,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可以投资兴建农民婚、丧、嫁、娶等大事所需的基础福利设施,无偿为农民服务,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基本的经营形式为“农户+农业协会+市场+政府”,具体过程为农户向农协提供产品,农协向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生产生活资料的统一采购,社会保障福利等,农业协会参与市场竞争,政府向农协提供支持。
四、 政府法律、法规的支持对策
纵观中介组织发展很好的国家,政府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中介组织运行提供强制约束和有力保障。现今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不仅具有强大的经济力量,还具有一定的政治影响力。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就曾多次迫使国会通过限制垄断公司以保护农民生存的法案,甚至还专门发展了一种“议价合作社”,以便通过它同垄断公司或企业竞争。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农业、农民、农村和农地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农业、支持农协组织的法律体系。
借鉴国外的经验,首先,我国政府应根据我国现阶段农村中介组织的发展实际,从中介组织培育、发展、监督、管理的角度以及配套的其他法律体系建设角度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
山田孝之身高、苏北地方政府应注重落实对合作社、农业协会的支持政策,根据我国《合作社法》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款,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并切实做到法律规定的税收、政策支持。 第三、苏北地方政府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应对合作社、协会等中介组织成立登记资格审批、对其内部组织结构及管理、财务、利润分配方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
参考文献:
[1] [美]D.盖尔·约翰逊著,林毅夫,赵耀辉编译.经济发展中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57.
[2] 张晓山等.联结农户与市场——中国农民中介组织探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程思寒个人资料
[3] 刘淑云.日本农协制度的经验与启示[J].内蒙古民族大学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2):60-63.
[4] 刘健.日本农协发展对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启示[J].农村经济,2005,7:22-24.
[5] 坂下明彦.日本农协的组织、机能及其运营[J].农业经济问题,2000,9:57-61.
[6] 冯开文.国外合作社经验纵横论——几个代表性合作社的最新举措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中国合作经济,2005,8:45—48.
(责任编辑:袁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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