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
近年来,我区出台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解决了众反映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特别是从2011年7月我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全区养老保险体性上访问题趋于平稳,结构型矛盾得到缓解。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部分众反映的中断补费、漏保补费等利益诉求呈现多样化,为此,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多次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呈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与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现就政策出台背景、意义、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等问题说明如下:古力娜扎 微博
一、涉及的主要体和诉求
(一)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为规范参保补费行为,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缴。这种做法虽对规范参保缴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原则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要求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从养老保险政策调研及党的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收集到众反映养老保险当前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是三类体,主要诉求:一是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三是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二、出台政策的意义
(一)出台补费政策是不断解决、努力满足众的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出台补费政策是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有利于加快推进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体现公平,切实维护参保缴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众从养老保险政策优化、完善中更多获益。
三、主要政策要点
(一)第一条第一款: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政策要点:
1.补费对象:主要是指企业已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中断缴费或未按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参保的问题,即涉及补基数和补缴费年限两种情况。
2.补费基数:应以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各年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3.缴费比例:断保期间以个人身份补费的,对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前(1998年12月18日前)断保的按照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率补缴;98号文下发之后断保的,可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
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缴,并加收利息。
4.需要注意的问题:对补缴缴费年限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中间间断的,另一种是未按规
三月里的小雨原唱定起始时间参保,往前补缴的,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最早应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补缴(1995年1月1日),但补费后之前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国有身份)。
第一条第二款: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政策要点:
江歌事件全过程简介百度百科5.秦时明月之夜尽天明小说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完全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这类人员通知规定只能补缴中断缴费的年限,不能逾越初次参保时间向前补费。
6.通知中“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是指参保补费人员需补缴年份同期的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7.六大古镇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第一条第三款: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政策要点:
8.对文件施行之日即2014年10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照本通知办理补费事宜。
(二)第二条: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汤姆克鲁斯老婆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
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政策要点:
9.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指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10.如何补费:比照《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办法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11.待遇计发:补费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12.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补费后,参保人员补缴费用年限和视同缴
费年限重复的年限不能重复计算,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二是对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判刑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不适用于此条规定;三是要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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