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志新故意损毁财物案(甬公海(白)行罚决字[2022]0034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海(白)行罚决字[2022]0034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100
【处罚日期】2022.04.0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白云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木门十大品牌排名【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海曙区
【处罚对象】匡志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1:27
处罚名称 | 匡志新故意损毁财物案 |
wap歌词大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仓井空简介甬公海(白)行罚决字[2022]00344号 |
被处罚对象 | 匡志新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19日19时许,当事人匡志新经过宁波市海曙区***壹号院地下车库出入口附近时,因认为停放在地下车库出入口路边的车辆影响通行,遂用携带的刀片将该处五辆小型汽车的左侧车门、左侧翼子板等部位划伤。后经鉴定,该五辆小型汽车损失共计人民币8780元。案发后,匡志新已赔偿上述五辆汽车车主全部损失,取得谅解。2022年3月25日,鉴于匡志新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对匡志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匡志新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刀片一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宁波市海曙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为: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1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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