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2 
【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三八节寄语
【审理法官】董巍陈静冯秋丽 
郎永淳【审理法官】各类衣服的叠法董巍陈静冯秋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某;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 
【当事人】刘某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 
本兮童可可聊天记录
【当事人-个人】刘某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密云公安分局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刘某于2020年7月9日至10日,与池某一起阻拦密云区穆家峪镇刘林池村施工方拆迁工作,致使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事实。密云公安分局结合刘某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因素对刘某作出被诉处罚决
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密云公安分局履行了询问调查、告知等程序,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刘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09: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至10日,在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刘林池村,刘某及其夫池某因对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池某的拆迁补偿存在争议,阻止该项目施工方的拆迁工作。2020年7月10日,密云公安分局接施工方报警后当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日,密云公安分局作出京公密刑立字[2020]50840号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池某、刘某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020年7月11日,密云公安分局对刘某作出京公密拘字[2020]50141号拘留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执行拘留,送密云区看守所羁押。2020年7月13日,密云公安分局对刘某作出京公密延拘字[2020]50166号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拘留期限,时间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8日。2020年7月14日,密云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20年7月21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京密检公诉不批捕〔2020〕45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同日,密云公安分局作出京公密释字[2020]50131号释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刘某予以释放。同时,密云公安分局作出京公密撤案字[2020]50016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池某、刘某寻衅滋事案。当日,密云公安分局履行了告知义务后,对刘某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予以送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密云公安分局具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密云公安分局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前调取的证据,足以认定刘某的行为扰乱了施工秩序,致使施工单位的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其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密云公安分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履行了告知、送达等义务,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刘某所持起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邓紫棋个人资料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于2020年7月9日至10日,因不满拆迁补偿工作,阻拦密云区穆家峪镇刘林池村施工方拆迁工作,扰乱了单位秩序。此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上诉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存在及其它争议,故向施工单位予以反映,要
求争议解决后再予以施工。但其置之不理,上诉人曾多次拨打110及12345热线,仍未得到解决。因上诉人的争议未解决,故上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存证据,要求停止施工是正确的,并未扰乱施工秩序,也未导致施工单位的工作、生产正常进行。故该判决认定上诉人扰乱施工秩序,致使施工单位不能正常工作与生产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二、一审判决错误。该判决未能纠正被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错误处罚决定及事实认定的错误,对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属于判决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限制网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