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晓宇、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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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5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楼缙东唐维琳周进海 
【审理法官】楼缙东唐维琳周进海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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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清的组词阮晓宇;杭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阮晓宇杭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阮晓宇 
【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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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阮晓宇 
【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本案中,从阮晓宇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看,具有咨询性质,且不能指向具体的政府信息。因此,阮晓宇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杭州市卫健委告知阮晓宇其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杭州市卫健委针对具有咨询性质的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对阮晓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阮晓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1:46:0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0月18日,原告阮晓宇向杭州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市卫健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贵委会(原市卫生局、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至2019年间行政查处患者马黎与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纠纷事件执法过程中,因患者马黎及其丈夫阮晓宇不服贵委会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行政查处答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而引发的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关支持贵委会行政负责人(前朱燕锋、后谢道溥)可上庭但一言不发,机构法律首席顾问——法规处负责人(前张延祥、后陈赛权)可不上庭积极应诉,却可‘特别授权’聘用非政府机关正式法律顾问的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周德海、周良循、童顺根等人全权代表贵委会无视执政党性质,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医学科学常识、社会基本常识、肆意进行无原则、无底线应诉答辩的权力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府或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中对此相应具体规定的政府信息资料"。杭州市卫健委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杭卫信公[2019]4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以阮晓宇的申请实际属于咨询为由,告知阮晓宇,该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并告知如对原调查处理有疑问,可向该委医政处或办公室咨询。该答复意见于当日向阮晓宇邮寄。2019年11月6日,杭州市卫健委又作出杭卫信公[2019]46-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对向该委医政处或办公室咨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正,其余内容未作调整,同时告知杭卫信公[2019]4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
见作废。该答复意见于当日向阮晓宇邮寄。阮晓宇不服杭卫信公[2019]46-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后,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阮晓宇,其申请书未有申请人签名,并要求其补正。阮晓宇于2019年11月24日补正后,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8日向阮晓宇发送行政复议受理通知,告知其行政复议申请已予受理,又于同日向杭州市卫健委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并要求该委就被申请复议的行为进行答复、举证。经审理,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杭政复[2019]590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阮晓宇要求获取的是杭州市卫健委的行政负责人、法规处负责人等人出庭应诉相关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其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就其质疑的事项向杭州市卫健委提出咨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针对阮晓宇提出的咨询性质申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否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如何,均不对阮晓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阮晓宇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决定书于同日向复议当事人邮寄送达。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阮晓宇在案涉申请中的描述,其申请指向的显然不是既存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其申请描述中“无视执政党性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医学科学常识、社会基本常识"、“肆意进行无原则、无底线应诉答辩"的内容,更可以反映出该名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实际上是对杭州市卫健委相关行政诉讼中相关行为的质疑。在阮晓宇向杭州市××委××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下,阮晓宇不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取得对杭州市卫健委就其案涉申请所作答复意见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因此,阮晓宇的案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案涉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不应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在已受理本案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下,依照
上述法律规定,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方面,本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4日正式向被告提出案涉行政复议申请。经2019年11月28日向复议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并通知其答复、举证,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该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行政程序合法。综合上述意见,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充分,其决定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适用的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同时,需要提示原告的是:对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法制机构人员等出庭应诉的情况、行为的意见,不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不调整以上争议。原告就上述争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显然导致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无端消耗。对此,原告应给予充分的注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阮晓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阮晓宇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阮晓宇上诉称:1.一审法院审判程序错误,三案联审,未依法依规要求被上诉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判决书未记载上诉人起诉状全文,明显进行大幅修改,改变原告“事实和理由"原意,面目全非,明显是枉法行为。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
人依申请指向明确,杭州市卫健委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依法有据,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行使,上诉人有权要求其出具执法的法律法规依据,即其本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主动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3.一审法院不能无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原则,上诉人依申请《答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上诉人枉法剥夺行政复议权利,其行政概念错误,于法无据。4.一审法院、被上诉人不能仅充当杭州市卫健委的“复读机",丧失自己研判立场;支持被上诉人所谓“程序合法就是实体合法"结论,肆意剥夺上诉人行政复议权利,判定结论明显错误,适用法律条款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阮晓宇、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浙行终15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晓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忻,市长。
赵胤胤儿子     委托代理人汪英。
     委托代理人叶茂鑫。
审理经过     阮晓宇诉杭州市人民政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浙01行初42号行政判决。阮晓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阅卷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0月18日,原告阮晓宇向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市卫健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贵委会(原市卫生局、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至2019年间行政查处患者马黎与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纠纷事件执法过程中,因患者马黎及其丈夫阮晓宇不服贵委会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行政查处答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而引发的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关支持贵委
会行政负责人(前朱燕锋、后谢道溥)可上庭但一言不发,机构法律首席顾问——法规处负责人(前张延祥、后陈赛权)可不上庭积极应诉,却可‘特别授权’聘用非政府机关正式法律顾问的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周德海、周良循、童顺根等人全权代表贵委会无视执政党性质,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医学科学常识、社会基本常识、肆意进行无原则、无底线应诉答辩的权力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府或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中对此相应具体规定的政府信息资料"。杭州市卫健委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杭卫信公[2019]4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以阮晓宇的申请实际属于咨询为由,告知阮晓宇,该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并告知如对原调查处理有疑问,可向该委医政处或办公室咨询。该答复意见于当日向阮晓宇邮寄。2019年11月6日,杭州市卫健委又作出杭卫信公[2019]46-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对向该委医政处或办公室咨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正,其余内容未作调整,同时告知杭卫信公[2019]4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作废。该答复意见于当日向阮晓宇邮寄。阮晓宇不服杭卫信公[2019]46-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后,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阮晓宇,其申请书未有申请人签名,并要求其补正。阮晓宇于2019年11月24日补正后,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8日向阮晓宇发送行政复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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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告知其行政复议申请已予受理,又于同日向杭州市卫健委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并要求该委就被申请复议的行为进行答复、举证。经审理,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杭政复[2019]590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阮晓宇要求获取的是杭州市卫健委的行政负责人、法规处负责人等人出庭应诉相关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其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就其质疑的事项向杭州市卫健委提出咨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针对阮晓宇提出的咨询性质申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否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如何,均不对阮晓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阮晓宇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决定书于同日向复议当事人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