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
【分 类】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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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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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与合理开发本自治区的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活动,从事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旅游的促进与发展以及旅游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原则、方针] 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资源优势,突出民族特和地方特,坚持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政府职责] (方案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接待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方案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接待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以及旅游经营与服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和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旅游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旅游投诉的处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规范行业竞争,促进行业发展,维护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可
以根据会员单位的需要,提供旅游市场信息咨询、市场拓展、旅游促销、行业交流和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政策,指导、协调和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宣传、旅游线路组合的整合,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务、兴办旅游企业,协调旅游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应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等工作。
  第九条 [旅游科研和人才培养]自治区加强旅游院校、旅游专业的建设,促进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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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场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旅游产品的特点和优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确立旅游整体形象,组织和协调大型旅游活动,有重点地开发国内、国际旅游市场。
  第十一条 [目标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目标责任制度,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旅游服务标准]本自治区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等旅游服务领域,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儿童歌曲大全串烧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达到旅游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旅游经营者,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信息服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旅游集散地、重要旅游区(点)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旅游、通信、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扶持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
  第十四条 [交通和市政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在制定交通规划和交通服务规范,安排重点交通线路和站点时,应当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城市市政建设项目和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旅游相关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门票价格]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制定或者调整旅游区(点)门票价格,应当在执行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旅游假日预报和警示信息发布]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和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承载力的信息。残念是什么意思
  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范围]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在其经营范围内组织旅游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外地旅游经营者进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市场附加限制条件。
  第十八条 [公务服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为了节省公务开支,可以委托旅行社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和会务等服务。(注:北京、云南、山西等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已有相关内容规定。)
  第十九条 [宣传]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会、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宣传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