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绵竹实验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5
【案件字号】(2021)川06民终3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玉兰罗德东贾华荣
【审理法官】李玉兰罗德东贾华荣
haha河东勋【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军;绵竹实验学校
【当事人】王军绵竹实验学校
【当事人-个人】王军
【当事人-公司】绵竹实验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徐勇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孟兴炜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勇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孟兴炜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勇孟兴炜
【代理律所】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马浚伟 陈法拉【原告】王军
【被告】绵竹实验学校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自认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工业洗地机哪个牌子好
【更新时间】2022-01-27 05:10:59
王军、绵竹实验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6民终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竹实验学校,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滨河西路三段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68367141663XM。
法定代表人:谭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炜,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军因与被上诉人绵竹实验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20)川068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8-2019年度行政考核津贴51251.25元、全勤奖500元;2、维持一审判决中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初三毕业班
升学奖3500元。事实及理由:行政考核津贴是一种劳动报酬的支付模式,属于绩效工资,用以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该方式已经执行了5年有余,无证据证实上诉人不符合考核条件,教育局已经向上诉人发放了部分考核奖励,说明上诉人考核合格,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发放行政考核津贴;上诉人享有寒暑假法定待遇,上诉人当年没有享受年休假;每日集团支付给被上诉人的款项并非捐款,且该款项的性质与上诉人获得劳动报酬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对于我公司捐赠资金指定用途的通知》是附义务的赠与是适用法律错误,教师的考核不应成为受赠与一方应当履行的义务,且该文件是2017年4月印发,不适用于2019年度。
波野结衣 被上诉人绵竹实验学校答辩称:行政考核奖不等同于劳动报酬,被上诉人没有发放奖金的法定义务,行政考核奖是每日集团赠与的,并且设定了资金的使用条件,上诉人在2017年及2018年均参加了行政考核,领取了相应奖励,其对每日集团的考核要求是知晓的;上诉人违法辞职处于旷工状态,没有参加2019年度考核,不具备领取年度考核奖的条件;升学奖和全勤奖我们遵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上诉人自称完成了招生工作就可以一走了之,该陈述与其工作职责相矛盾。
王军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2019年度的各项劳动报酬共55251.25元(其中行政考核津贴51251.25元、全勤奖500元、初三毕业班升学奖3500元)。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如下:
被告绵竹实验学校于2005年4月19日经绵竹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成立,机构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2008年2月5日,绵竹市教育局(甲方)代表绵竹市人民政府与被告(乙方)签订《关于绵竹实验学校若干问题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四条载明“甲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3、甲方向乙方提供教职工编制105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教职工编制挂靠在绵竹市职业中专学校,并由其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实施编制管理。教职工在编在岗期间属财政全额款的事业编制,身份为在编在岗公办教职工,工资、津补贴及其他政策性福利由财政资助至2012年12月31日。从2013年1月1日起,其105名公助教职工的工资、津补贴仍由财政按在编在岗公办教职工标准足额拨付到校。督促乙方在每年财政决算时足额返还财拨经费于财政。……”第五条载明“乙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县事业单
位聘用制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负责在编的105名公助教职工的聘用设岗与考核管理,……”
黎耀祥演过的电视剧 原告王军系绵竹市教育局下属绵竹市职业中专学校事业编制财政供养人员,被安排到被告处工作。2010年7月,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聘用合同书》,载明该合同为从2010年7月2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2018-2019学年,原告在被告处担任教导处主任一职,并从事初三物理教学工作。
原告2019年7月之前的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均由绵竹市财政直发;2019学年度教育教学奖,已由财政拨付被告后,由被告转发给原告。2019年7月之前的社会保险,已由绵竹市职业中专学校缴纳。女生适合做什么工作
2019年7月13日,原告以自身工作变动为由向绵竹市教育局递交了解除聘用合同的申请,之后便离开了被告学校。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同意原告解除聘用合同的申请,并上报绵竹市教育局,绵竹市教育局于2019年8月2日作出《关于同意吴顺安、王军两位同志与绵竹实验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竹教发[2019]114号),载明: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和被告意见,同意原
告与被告解除聘用合同。2019年8月7日,中共绵竹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竹委编办调[2019]32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增减财政供养人员的通知》,载明:“经研究,同意绵竹市职业中专学校(绵竹实验学校)减少财政供养人员贰名,……人员名单附后”,名单中载明有原告王军。
2020年4月15日,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2019年度的各项劳动报酬共55251.25元(其中行政考核津贴51251.25元、全勤奖500元、初三毕业班升学奖3500元)”,仲裁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请求裁决申请人返还2019年7月份工资9014.76元”。2020年5月21日,该委作出竹劳人仲案[2020]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二、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章程》第二十三条载明:“学校在中学教导处、小学办公室内设立招生办公室,中学和小学均应有校领导具体分管此项工作。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做好学校的宣传和招生的宣传与组织工作,要落实责任,任务到人”。第二十八条“……四川每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投入4267.13万元作为办学
出资……”。四川每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九条载明:每日集团9900万元,持股比例为99%,谭小波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为1%。被告法定代表人谭小波同时也系每日集团、四川每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4月26日,每日集团向被告发出川每投发[2017]12号《关于对我公司捐赠资金指定用途通知》,载明:“……我公司根据每年的自身经营状况,酌情向你校捐赠部分资金用于发放教师奖励。……我司现对该资金的用途作出特别要求,请你校遵照执行:一、该捐赠资金专项用于教师考核奖励,不得挪作它用。二、该捐赠资金为教师法定工资、福利以外的选择性奖励,不属于我司对你校、或你校对教师的法定义务。三、该捐赠资金的发放对象为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遵守学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且发放时在职在岗的教师。四、该奖金必须根据教师的德、能、勤、绩,通过年度考核程序后发放,应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价,不得采用平均主义。凡考核不合格或未参与考核的教师,一律不予享受该奖励。”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