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6-1002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教育部
工商总局制定
说明
1. 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起草制定。
2. 本示范合同文本是教育及工商主管部门监督及规范本行业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指导性文本,鼓励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依照本示范文本签署服务合同。
3. 本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供相关合同主体进行参考,可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不得减轻和免除应当由受托人承担的责任。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的,签约之前合同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
4. 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 对本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6. 在签订合同前,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出示营业执照。
7. 签约的合同文本,建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至少保存五年。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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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元旦联欢会开场白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资格认定书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传真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中介服务范围
经双方协商,委托人可在以下范围内选择服务项目,委托受托人提供自费留学中介服务:
□向委托人提供中国国家留学政策咨询、留学前往国家的教育概况、留学政策、院校、院系、专业及收费等信息,并为委托人确定留学方案提供相应的咨询及建议;□向委托人介绍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及入学申请程序,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并提供申请文书的准备、修改等服务;
□指导或代理委托人向确定的留学院校提出留学申请并提交、补充相关资料;
□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代为与申请留学院校联系、协调,代为办理入学、签证申请等手续;
□为委托人提供申请留学院校组织的面试指导以及申请国家使(领)馆面签指导;
除委托人选择的以上服务项目之外,双方还确定了以下的其他服务项
目:。
第二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参考受托人提供的信息和咨询、建议,决定申请留学的国家、院校中英文名称、留学层次、就读专业或专业方向,确定留学方案并签署本合同附件《院校及专业确认表》;
2. 有权选择自行缴纳院校申请注册费、材料寄送费、签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3. 填写受托人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信息表》,并向受托人提供留学申请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材料应于合同签署后日内提供,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4. 配合受托人及时完成申请准备及向申请学留学院校提交申请、寄送资料等工作,如遇前往国家留学政策、签证政策、入学标准发生变化,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5. 按照留学院校要求,如期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
6. 按期办理护照及签证;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
8.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 要求委托人及时提供办理委托服务所需信息、文件、资料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留学服务行业规范要求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
4. 向委托人提供的留学信息,应真实、准确,如遇前往国家留学政策、签证政策、入学标准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相应材料;
5. 及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留学服务事项并向委托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6. 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年月日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7. 对委托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及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及保密义务;
8.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中介服务费用
1. 双方协商确定,委托人申请的留学院校在本合同附件一《院校及专业确认表》范围以内,中介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元);委托人申请的留学院校超出《院校及专业确认表》范围,每增加一所学校,委托人须另缴纳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
2. 中介服务费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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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方式: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日内,需缴纳受托人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
写)(¥元),受托人在收到此款项开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分期付款方式: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日内,向受托人交纳第一笔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
写)(¥元),受托人在收到此款项后开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取什么网名委托人在收到符合约定的任何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包括有条件录取通知书及无条件录取通知书)日内,向受托人交纳第二笔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
赵丹的简介
女明星的尴尬写)(¥元)。
3. 中介服务费支付方式:
□现金□信用卡/借记卡□汇款□其他
采用现金和信用卡/借记卡付费的形式,在受托人公司缴纳;采用汇款方式缴纳可将服务费汇至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第五条退费条款
1. 委托人收到符合约定的任何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包括有条件录取通知书及无条件录取通知书)即视为留学申请成功。在双方都没有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如受托人未能协助委托人在年月日前获得任一所约定的留学院校之录取通知书或留学院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附件一《院校专业确认表》中所载明的申请类型、院校、专业等不一致的,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退款要求,受托人可以扣除已支付服务
费总额的    %,用来抵扣其已提供服务的必要费用支出,余款应当在月日前
以方式退还给委托人。
2. 在双方未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委托人留学申请成功,但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签证申请被拒签的,受托人不退还任何费用。因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签证申请被拒签的,根据拒签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受托人须
将中介服务费中所含办理申请签证服务的费用全部或部分共计人民币(大写)(¥元)退还给委托人。
3. 在出现本条第2项约定情形时,如委托人已向留学院校缴纳费用,受托人协助委托人按留学院校退款政策索还委托人支付给校方的费用。
4. 本合同签署后,在双方未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委托人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根据本合同实际履行的阶段,委托人已支付的全部中介服务费按以下办法处理:(1)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委托人尚未提供任何入学申请材料的,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    %后,余额退还委托人,本合同终止;
(2)在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已经提供入学申请材料,但受托人尚未向拟申请留学院校或有关外方提交入学申请或送交委托人材料的,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    %后,余额退还委托人,本合同终止;
(3)受托人已经向拟申请留学院校或有关外方提交入学申请或送交委托人材料,但留学申请尚未成功的,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    %后,余额退还委托人,本合同终止;
(4)留学申请成功,但受托人尚未提供办理签证申请服务的,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    %后,余额退还委托人,本合同终止。
5. 出现本条所约定退费情形,委托人可书面通知受托人进行退费,受托人于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予以退还。本合同约定受托人退费范围仅限于受托人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含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向第三方代缴的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