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费率的批复
文章属性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0.31
【文 号】保监许可〔2016〕1095号
【施行日期】2016.10.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名的部首
正文
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房祖名和薛凯琪
保监许可〔2016〕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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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勋奇的电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和费率的请示》(浙商保险〔2016〕21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为H2015102),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保费: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费率基准编号为F2015103)执行。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你公司拟订的自主核保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和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均可在[0.85-1.15]范围内使用。
  三、你公司上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使用范围为北京、安徽和山东地区。
  四、你公司应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做好相关的提示、说明和理赔服务工作,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和费率基准(具体内容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办事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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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