耻感文化
耻感文化,是美国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在对大量二手资料分析后,给日本文化类型下的定义,是在区别于西方“罪感文化”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耻感文化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耻感这种心理感受加以发掘、升华,使之成为一种文化积淀,对国人的行为和中国的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深刻地影响到国家制度的设计。所以标志着一个国家性的文化。
所谓“耻感文化”是海内外学者对我们东方文化的一种概括,这个概括主要是针对我们的儒家文化而作的。它的提出是与西方的“罪感文化”相对应的。 [1]
顾名思义,所谓耻感文化便是注重廉耻的一种文化心态。特征是这种文化中非常在乎别人怎么说、怎么看、怎么议论。故其行为将被以诸多的外在社会因素和标准规范所制约、支配,即具有“耻感文化”特征的人多由别人左右着自己的行动。从另一个层面讲,在耻感文化下培育出的像极了工业生产中从流线下来的人一件件大同小异的产品,缺乏自己的个主张,更多的心态是一种随大流、少数服从多数。
中国的道德观念中在关于耻辱方面有较强的社会倾向。如果大多数觉得这是对的,那么即使你自己坚信这是错的,为了自己的“廉耻”,也多半会随声附和:“这是对的。”即真正的耻感文化是靠外部的约束力来实现的,一旦失去了外部约束力,或外部约束力发生改变,那么便必然会导致众多的社会畸形。
背景
中国文化曾被称之为“耻感文化”,因为古代文化经典一再把“知耻”作为中国人为人处世的最后底线,而护理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礼义廉耻”四字格言又把“耻”字作为归结。
这种心理背景,也就是那么多人天天制酒、假药、假奶粉而毫不知耻的共同原因。那些疯狂的制假者一旦案发会被判刑,但是,为他们作了“不再言耻”的示范的文化人,却还很安全地活跃在媒体上,继续示范。
本质
“耻感文化”是美国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在对大量二手资料分析后,给日本文化类型下的定义。在二战结束前夕,日本战败投降已成定局,美国军方为了准确掌握日本社会特质,
便于战后选择适当的方式对日本进行占领和管治,委托鲁思·本尼迪克特研究日本社会文化以及分析日本民族行为方式。由于当时战争尚未结束,她本人无法亲身到日本实地考察,研究结论主要是通过参考前人的研究成果、日本文学影视等艺术作品以及与日本军俘访谈得出来的。由于在二战之前,日本民族的残暴根性尚未彻底暴露在世人面前,她所研究的文学和艺术作品远远不能反映日本真实面目,又由于美国和日本两国的台底交易,二战期间日本的大部分战争罪证被隐匿或销毁,直至战后多年,这些证据才慢慢被披露或挖掘出来,所以当时的本尼迪克特根本无法掌握历史真相的万分之一,更无法义客观的眼光审视日本民族特性,“耻感文化论”反预警短信上线就自然难免失之偏颇。
比较
“耻感文化”是在区别于西方“罪感文化”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鲁思认为: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并且依靠它发展人的良心,这种社会可以定义为“罪感文化”社会。虽然她没有直接定义“罪感文化”,不过将其基本特征与“罪感文化”作了概括比较:真正的耻感文化依靠外部的强制来行善,真正的罪感文化则依靠罪恶在内心的反映来行善。
罪感文化社会的人们按照心中的绝对道德命令生活,一旦犯错,即使别人毫无察觉,也会
痛苦自责,所谓“耻感文化”社会的人依照外人的观感和反应来行事,只有当被发现时才有羞耻感,失去外来强制力便要瞒天过海,是缺乏自省力的文化。日本人在二战中的行为固然远远低于“耻感文化”所蕴涵的道德水准,不过并未脱离赞美祖国的歌曲“耻感文化论”所指斥的终极思想本质——不存在恒定的德行标准,即毫无道义可言。
其实,自人类学会用树叶来遮盖耻部开始,耻感就已存在于人类的心灵,并作为人类区别于野兽的特质,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历史中发展出更高级的文化,而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鲁思却用“耻感”来定义日本文化类型,以区别于西方的“罪感文化”和中国的“忠恕之道”,不知道是有心还是无意,已经把日本文化的倒退本质揭露无遗。
分析
耻感心理
按照一些心理学家的划分,人的内在情绪制裁大致可分为“耻感”与“罪感”两类。与西方社会的“社会化”主要体现为“罪感取向”不同,东方社会尤其是中国社会的“社会化”主要体现为“耻感取向”。若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和评价不佳,作为主体道德良心的“超我”便会产生耻感。
东方社会的“耻感文化”体现的正是这样一种特别注重他人反应和评价的文化。古代中国的“耻感文化”强调外在的约束力,即主要表现为他人对主体行为的反应和评价。一个人感觉自己的行为为他人所敬仰,为体所钦佩,就会产生荣誉之感;反之,一个人感觉自己的行为为他人所鄙视,为体所贬斥,就会产生羞耻之心。孟子所说的君子三大乐事,其一为“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地”(《孟子·尽心》),这是耻感文化的典型表现。这里所谓的“天”和“地”显然都是虚幻的,真正使人感到愧怍的是主体之外的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和评价。
耻感文化
耻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儒家和法家,都非常强调“知耻”的重要性。耻感文化是儒家文化的精髓之一。儒家强调:“耻”意识是道德的基础,“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孟子·公孙丑》),并把“丈夫的英文礼、义、廉、耻”称为四德,当做为人处世的根本。《礼记·哀公问》曰:“物耻足以振之,国耻足以兴之。”孟子又说:“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孟子·尽心》)他甚至认为,“无羞恶之心,非人也。”( 《孟子·公孙丑》 )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说:“人有耻则能有所不为。”(《朱子语录·卷十三》)清末的龚自珍将个人的知耻与国家的兴亡联系起来,提出了著名的“廉耻论”。他指出:“士皆知有耻,则国家永
无耻矣;士不知耻,为国之大耻。”(《明良论二》)由此可见,儒家不仅早就认识到耻感在指导和制约人的行为、引导社会风气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并将其视为修身齐家、安邦治国的有效手段。法家虽然主张“信赏必罚”,以“专任刑法”以臻于治,但其在强调法治、主张“一断于法”的同时,也同样重视“知耻”对治理国家、社会的重要性。如《管子·牧民》篇就认为,“国之四维,礼义廉耻。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四维张,则君令行,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守国之度在饰四维。”由此可见,管仲虽为法家之代表,但他对于廉耻观念也是相当重视的。
中国古人将“耻感”这种心理感受加以发掘、升华,使之成为一种文化积淀,对国人的行为和中国的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深刻地影响到国家制度的设计。耻辱刑就是统治者运用耻感文化对国家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与肉刑、自由刑等通常意义的刑种有明显区别的是,耻辱刑的制刑目的正在于希望激活罪犯的耻辱感,使其感受到罪恶、耻辱进而对自身行为感到懊悔、自责并寻求宽恕、愿意赎回和补偿;同时,对其他人也有一种明显的警示作用。孔子说:“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我心中的黄河作文导民以刑。”(《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东汉陈宠亦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后汉书·陈宠传》)耻辱刑正是古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有机结合的产物,体现了统治者把“礼”与“刑”融为一体赵学而 谢霆锋,“以法辅德”、“以德彰法”,以期实现“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的治国理念。
紧迫性
在中国以自我为中心,以名利作为唯一的追求目标,为了出名,不惜做文学界的芙蓉彻底的去人格化。
现代社会,确实越来越宽容了,接纳郭敬明,不因为抄袭的污点而排斥他,可是这位年轻人把这种宽容当做了鼓励,把羞耻当做了骄傲,并决定义无反顾地在这条卑鄙的道路上走下去。
现象
受到东方耻感文化的影响,中国企业员工要是犯了错误,第一个要考虑的是我是否会丢脸没面子。因为怕没面子,所以要想尽办法文过饰非,推卸责任;因为怕丢脸,深刻的反省当然能免则免。其次,犯错员工要观察何人会被自己的错误波及,如果是属下受到波及,有良心的主管就会在未来设法机会「回报」属下,要不然属下只有自认倒霉了。相反的,如果这个错误所伤害到的是自己的主管,那可就非比寻常了,一定要负荆请罪、甚至戴罪立功,直到获得长官的原谅后,才有自新的机会。不论是上述那一种状况,耻感文化下的人民比较现实而缺乏认真反省错误的诱因。
虽说耻感文化下的人民比较不能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但它毕竟还是一套规范组织行为的机制,「千夫所指,无疾而终」的羞耻心,就是耻感文化维持社会伦理的重要方式。然而在台湾,耻感文化里的羞耻心日益淡薄。例如,官场上笑骂由人、不怕丢脸而没有羞耻心的例子愈来愈多;台湾官场传统本来就没有罪感文化,现在又抛弃了耻感文化中的羞耻心,然而依旧维持着耻感文化里的现实本质,如此一来,无怪乎治理能力日益衰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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