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8
【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29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太平赵青李菊霞
【审理法官】罗太平赵青李菊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冀文博;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口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梵尔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申光达商贸有限公司;杨君;谭伟;唐浩然;吴国睿
【当事人】冀文博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口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梵尔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申光达商贸有限公司杨君谭伟唐浩然吴国睿
【当事人-个人】沈阳解封最新消息2022冀文博杨君谭伟唐浩然吴国睿
【当事人-公司】老九门 陈皮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口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梵尔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申光达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樊强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何志强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杨华艳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樊强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何志强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杨华艳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樊强何志强杨华艳
【代理律所】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冀文博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口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梵尔
【本院观点】两份《情况说明》是原审被告唐浩然、吴国睿的陈述,唐浩然、吴国睿均到庭参加调查询问,上述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冀文博认为《承诺书》存在,对于《承诺书》第一页的内容不予认可。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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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冀文博认为《承诺书》存在,对于《承诺书》第一页的内容不予认可。从《承诺书》原件骑缝处口碑公司、瀚辉欣公司、梵尔嘉公司印章均能吻合,并未发现明显伪造或变造痕迹,对于冀文博认为《承诺书》的主张,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对《承诺书》的效力予以认可。《承诺书》中载明,冀文博自愿为瀚辉欣公司案涉1000万元借款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冀文博在出具《承诺书》时,瀚辉欣公司案涉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其作为第三人在瀚辉欣公司主债务到期后承诺提供担保,实为对到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该承诺的性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保证,而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冀文博应当对瀚辉欣公司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冀文博申请对《承诺书》上骑缝指印与其签名处指印是否为同一指印进行鉴定的问题。经审查,冀文博在一审中曾对此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后由于金圆小贷公司就骑缝指印并非冀文博本人指印作出说明,冀文博撤回了鉴定申请。同时,该鉴定事项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故冀文博在二审中再次申请鉴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关于重庆坤升辰商贸有限公司应否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因重庆坤升辰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在《承诺书》上盖章,该《承诺书》对其不
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其没有必要作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冀文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0元,由冀文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1:59:45
冀文博与唐浩然重庆口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民终29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冀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强,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3幢4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4847366J。
法定代表人:张兴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强,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艳,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11幢22-20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WFDH42。
法定代表人:杨君,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口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88号19栋1单元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092911H。
公司注册 法定代表人:唐长安,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梵尔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XDWM55E。
法定代表人:吴国睿,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申光达商贸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RNP65T。
陈好演过的电视剧张韶涵朋友少原因 法定代表人:杨君,经理。
原审被告:杨君。
原审被告:谭伟。
原审被告:唐浩然。
原审被告:吴国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冀文博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圆小贷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瀚辉欣公司)、重庆口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碑公司)、重庆梵尔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尔嘉公司)、重庆申光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光达公司)、杨君、谭伟、唐浩然、吴国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24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冀文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强,被上诉人金圆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强,原审被告唐浩然、吴国睿到庭参加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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