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友周涛与重庆顺心顺意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74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克邓筱茜严永鸿 
【审理法官】赵克邓筱茜严永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涛;王坤友;重庆顺心顺意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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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涛王坤友重庆顺心顺意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涛王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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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重庆顺心顺意物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涛;王坤友 
【被告】重庆顺心顺意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1、借款是否实际履行;2、案涉借款是否构成职业放贷。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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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竞技网络游戏排行榜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1、借款是否实际履行;2、案涉借款是否构成职业放贷。  关于借款是否实际履行的问题。上诉人周涛、王坤友与顺心顺意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附件》及《还款计划表》用于其向案外人旺通公司购买红岩牌杰狮自卸车支付购车款273000元,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对约定借款的支付,周涛出具《委托付款授权书》,委托顺心顺意公司直接向旺通公司账户支付所借款项,同时,出具收条予以确认。顺心顺意公司于当月4月26日向旺通公司转账支付了210万元,并提供了转账凭证,收款人旺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收到了包括案涉车辆在内的购车款项。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顺心顺意公司履行了出借款项的支付义务。上诉人以自己并未收到出借款项为由否认借款已实际发生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构成职业放贷的问题。职业放贷,系指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案中,首先,被上诉人顺心顺意公司向周涛出借款项,系对特定购车人的借款,而非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发放;其次,虽周涛与顺心顺
意公司存在就3台车辆的三个借款合同关系,但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如果按时还款,并不承担借款利息,在构成还款逾期时,才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上诉人周涛也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顺心顺意公司构成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以赚取高额利润的事实。因此,上诉人关于案涉借款构成职业放贷,借款无效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周涛、王坤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27元由上诉人周涛、王坤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3:27:34 
王坤友周涛与重庆顺心顺意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终7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涛。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坤友。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忠胜,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顺心顺意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Y2JJ4N。
     法定代表人:范国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杰。
     上诉人周涛、王坤友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顺心顺意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涛、王坤友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审查双方争议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1、借款没有发生;2、被上诉人未经上诉方允许将车辆私自抵押给银行,贷出来的款再借给上诉人,赚取差价利息构成职业放贷。
     被上诉人重庆顺心顺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心顺意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借款实际发生,是通过二上诉人出具的委托付款书,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委托将车款直接支付给了经销商;2、被上诉人不存在职业放贷行为,因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了如果上诉人按时按约定还款,被上诉人不收取任何利息,只有在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款时才会产生相应的违约金。
     顺心顺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涛归还顺心顺意公司借款253564元及违约金50000元;2.判令王坤友对周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涛与重庆旺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通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周涛向旺通销售公司购买红岩牌杰狮自卸车3台,单价为423000元,总价款为1269000元(包含底盘、货箱、保险、购置、上户、上牌费用)等。之后,
周涛支付本案渝D527某某号车首付款150000元,尚欠车款273000元。为此,顺心顺意公司作为出借人、周涛作为借款人、王坤友作为保证人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周涛向顺心顺意公司借款273000元用于购买红岩牌渝D527某某号货车(车架号尾号为5622),还款期限从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共20期,周涛于每月15日前等额还款13650元,第一次还款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逾期还款的,每日以借款总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支付合同项下债务总额30%的违约金;周涛连续两个付款期或累计四个付款期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顺兴顺意公司有权宣布合同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周涛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约定王坤友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同日,周涛与顺心顺意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附件》及《还款计划表》,约定周涛从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每月15日每期还款金额变更为14461元,即总还款额为289220元(此款超出本金16220元系利息),并约定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无其他违反主合同条款的行为,顺心顺意公司放弃利息并将利息一次性返还借款人。若周涛存在违反主合同的违约行为,借款利息不作为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由王坤友承担,且顺心顺意公司仍有权利按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另行主张权利。后周涛出具了借条和收条以及《委托付款授权书》。同日,顺心顺意公司
袁隆平家属致谢通过银行转账向旺通公司共计转款2100000元,包括涉案车辆借款273000元,旺通公司已书面予以确认。借款合同履行中,周涛还款2期、事故保险赔款抵款3300元,共计还款32222元,尚欠顺心顺意公司借款本金242400元(13650元×18期-3300元)。自2019年9月16日起,周涛未再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顺心顺意公司催收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