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西仁老婆2012年第1期下旬刊(总第4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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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国内与土地相关的抵押融资创新案例
(一)福建明溪: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2007年,福建省明溪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其主要规定如下:⑴贷款的基本要求。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农业开发。⑵贷款模式多样化。直接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取得贷款;“基金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即由行业基金和经营户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共同担保以获得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权抵押”,即两个以上经营户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成立联营公司,把股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公司+经营权抵押”,即农业产业化企业是承贷主体,企业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同时企业负连带责任。⑶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认定。土地经营权
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地上种养物价值。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土地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⑷处置已作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的方式包括转让、变现及诉讼。
(二)重庆开县: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重庆开县在2008年2月开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其特点是一方面引入农业保险,另一方面引入农业担保公司或符合担保条件的龙头企业,为种植大户提供信用担保。政府将贷款贴息和部分土地流转激励作为担保费支付70%,担保公司降低费率15%,种植大户支付担保费的15%。
(三)宁夏平罗:“存地证”质押贷款
宁夏平罗县针对农户现行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尝试以“存地证”作质押的贷款业务创新。通过借款人、土地信用社、贷款金融机构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协议尝试开办“存地证”质押贷款。基本思路是:一是“存地证”所有权不变,归属存地人,但倘若发生了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情况,“存地证”所属存地的“收益权”暂归银行,以“存地收益”归还贷款,直到借款人将贷款归还完毕,存地人方可收回“存地证”。二是存、贷土地的价格以市场化运作模式,根据土地的级差由土地信用社与存地人或贷地人自主协商确定,实行分等级定价,存入土地以质论价,视地力状况、地理位置、排灌条件等因素可上下浮动价格。
(四)辽宁法库:专业合作社耕地抵押
2009年3月,辽宁省法库县“长岗子村辣椒专业合作社”获得耕地抵押贷款30万元。具体做法是:辣椒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50万元,主要由922.3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评估“作价”而来,法库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心为其出具评估报告。银行依据流转中心的评估报告,合作社承诺以辣椒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以922.3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发放贷款30万元,贷款利率13.2%。
上述几个与农村土地有关的金融创新案例,反映出目前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涉及范围广、创新方式多、影响在逐步扩大。但同时在运作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这些创新方式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贷款的利率是否过高,能否支持农户(合作社)长期可持续发展;三是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这三方面问题能否解决直接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模式的未来发展,值得思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法律分析
(一)直接以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既包括家庭承包经营权,也包括流转所得的经营权。根据《承包法》规定,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限的差异在于抵押权和转包权。家庭承包可以选择除抵押权以外的所有流转方式,
志愿者有工资吗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经营权可以选择除转包外的任何流转方式。单从《承包法》来看,辽宁省法库县辣椒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符合《承包法》规定的。但在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进行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即在现行法律条文下,无论是耕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所得的经营权,都不得进行抵押。因此,开县、法库案例中的耕地流转经营权抵押和明溪案例中所涉及的直接抵押、股权抵押等形式,都是在现有法律条件下所不允许的。
(二)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的法律障碍,主要是要将农地经营权与地上收益物抵押区分开
在明溪案例中,提出了农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计算方法: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土地上种养物价值。平罗案例中也提出了存贷地价格计算方式。前者更偏向于农地经营权抵押价值估算,后者侧重于地上收益物抵押价值估算。这里不仅存在农地经营权抵押价值和地上收益物抵押价值两种概念之分,而且也存在农地经营权抵押和地上收益物抵押的法律规定的区别。
按地上收益物抵押信贷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应收账款。根据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收账款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应收账款包括的权利有:销售、出租、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国庆中秋节祝福语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以及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平罗案例中的“存地证”抵押,实际上是出租不动产和动产所产生的债权,抵押的是农民土地的“收益权”。倘若发生了贷款不能正常归还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思考和建议
杨天明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  沈阳110013)
【摘要】本文从明溪、开县、平罗、法库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案例深入地探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实意义,并从现行法律和抵押融资金融学的角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
Times  Finance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