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基础知识”讲稿
一、 组织机构
防火安全组织健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各级(站、段、车间)防火安全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协调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并有记录,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各岗位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人员。
二、 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会议制度、检查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等)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消防法》、《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有资料记录备查。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3)消防(控制室)值班;
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nfc怎么复制门禁卡5)火灾隐患整改;
徐璐家庭背景太恐怖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9)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13)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三、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各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张馨予整容前照片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5urprise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月嫂公司哪家好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其中,第(2)(3)短视频app开发(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四、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1.各单位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少于一次,义务消防队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6小时并有训练记录,专职消防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成绩。特种岗位、重要岗位人员须进行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新职工、改变工种人员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定期对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车站客货运工作人员、机车司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全员培训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2.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3.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五、 消防设施器材
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按照规范要求应配足够合理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定点管理,取用方便。
1. 灭火器维护检查
(简单的目视方法进行的检查,是对灭火器是否能继续使用所作的最基本的检查)
1)维护检查项目包括:外部结构和配件检查;筒体外部腐蚀程度检查;标志检查和泄漏检查。
2)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2. 灭火器维修检查
(再充装前的检查和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查,是判断灭火器是否能继续再安全有效地使用所作的检查)
1)维修检查项目包括:外部及内部结构和配件检查;筒体外部及内部腐蚀程度检查;筒体和阀门的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检查。
2)维修检查周期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 灭火器被开启或使用后或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满5 年而未使用者,应送到合法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b) 已经维修过的灭火器,以后应每隔二年再次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c) 当灭火器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保险装置已被破坏;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红区,或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绿区但灭火器的重量有明显的减轻;压力指示器已损坏;筒体有磕伤、划伤、严重腐蚀或其他零部件有严重损伤时;经维修后的标志上无维修日期。
3. 灭火器报废处理
1)判为报废的灭火器应送合法的回收单位进行处理。
2)报废的灭火器的筒体应由回收单位负责销毁。
3)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