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纸樱花【公布日期】2013.06.06
【字 号】浙司〔2013〕85号
【施行日期】2013.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宥利图片∙【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妇联:
  为深化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婚姻家庭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依然易发多发,数量居高不下,且日益呈现出形式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不断加大等特点,若不能及时有效化解,极易引发非正常信访或体性事件,甚至诱发刑事案件。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创建平安家庭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平安浙江”和“两富浙江”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导人民调解的职能部门,妇联组织联系着千家万户,是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牵头部门。努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平安,是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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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和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脚本错误是什么意思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一)健全完善组织网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居(社区)、乡镇(街道)等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进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建设,着力构建多层面、立体化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组织网络。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可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妇女维权中心等机构设立。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规律和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司法行政、妇联与综治、公安、民政、计生等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职能和资源优势,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配合的联动联调机制,以及多途径衔接互动的纠纷化解机制,不断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效能。中伏是几月几号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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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充实加强人员力量。充分利用村级换届选举、区域调整等各种有利时机,积极指导和帮助村、居(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选好配强调解员特别是调委会主任。积极吸收妇联干部、妇女代表进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确保调委会中女性调解员占一定比例。在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大力推进专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对于新设立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应从妇联工作人员和懂政策法律、懂心理辅导、热心和擅长调解的社会人士中选聘。
  三、切实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要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考核机制,狠抓推进落实。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人、财、物保障。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组织要指导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依照《人民调解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组织调解,严格内部管理,加强规范运作。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和要求,切实
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及时总结经验,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以及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妇女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强化配合意识,着力构建长效协作机制,合力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加强信息沟通与联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