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生育假、丧假、年休假问题汇总
一、婚假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婚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晚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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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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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津计生委[2003]65号《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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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的婚假和护理假的掌握
二、生育假期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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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产 前 检 查 | 怀孕的女职工按医务部门的要求,领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其所在单位应将检查时间计为劳动时间(含路途及候诊时间)。 | |
产 前 |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确需安排的,须经主管局报请市劳动局批准;每班安排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核减劳动定额;从事站立操作的,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 |
产假 | 顺产 |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
难产 | 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
流产 |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 |
哺 乳 假 |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 |
执行时间:2008.9.18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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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
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津计生委[2003]65号《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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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的婚假和护理假的掌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嫁增加七日”,是指除了享受规定的婚嫁外,
周星弛电影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三、丧假
[1980]劳总薪字29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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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津劳险字[1986]271号《关于职工请丧假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女职工的公婆、男职工的岳父母死亡时可给予1至3天的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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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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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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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享受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津劳社局函〔2009〕188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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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措施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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