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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人民调解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各种利益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
工行个人贷款现结合我县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贾樟柯前妻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县共有320个调解委员会,1个县人民调解委员会, 18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9个社区(居委会)、294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林业、交通、劳动、国土、环保、工商等7个专业行业调解委员会。共有人民调解员1360人。各调解委员会有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工作基础设施。在全县32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配备有专
门的办公室和调解室,8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司法所,设有有专门的办公室和调解室,剩余乡镇调解委员会都是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兼用办公室和调解室,村委(社区)一级基本没有专门办公室和调解室。
3、经费保障情况。纳入财政预算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有三项共计42.2万元:一是县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15万元/年,二是乡镇人民调解工作经费7.2万元,三是县卫生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专项经费20万元/范冰冰工作室地址年。无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报酬预算。
3、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的作用。人民调解作为处理民间纠纷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优势,2014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4865起,调解成功4715起,调解成功率97%,预防体性上访24起382人次,预防各种民转刑案件40多起。
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领导及干部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和支持不
够。领导层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上存在 “重个案,轻全面;重补救,轻预防”的误区。往往都是矛盾纠纷升级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后,才加以重视,而不是通过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来全面预防重大矛盾纠纷的发生,通过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来尽早、尽小的化解矛盾纠纷。领导层认识的误区,也直接导致众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信领导,不信法律;信领导,不信基层”,所以在矛盾纠纷发生后,涉事众都是通过本村(社区)、本乡镇、相关单位最高领导甚至是县领导主持解决。从而引发大量的访、闹访、聚众闹事等。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下降,人民调解员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肯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
2、人民调解员数量有余、素质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全县在册的1360名人民调解员全部是兼职,思想认识高低不平,年龄大小不一,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法律知识普遍较低,加上人民调解工作无报酬,直接影响到工作积极性。一是基层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支书或主任兼任,在有些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即使已经从村支两委工作中剥离一出来,而长期的传统习惯,众出现矛盾纠纷后第一时间是想到由村支两委班子来解决,进而造成部分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存在于形式上,人民调解变成村支两委的行政调解。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在业务上受到基层政府和司法局的双重领导,这就造成了司法所长既要
做司法所的工作,还要抽出大部分精力兼顾基层政府的其他工作,没有做到专人专用,在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往往充当着一名行政工作角而不是众性组织角。在各专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矛盾的调处工作往往成为一个单位工作人员竟先回避的工作,因此造成专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变动相对频繁,难以稳定。二是调解人员年龄结构配备不合理,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后备力量断层,人员不稳定。基层调解人员往往年龄偏大或偏小,中青年调解员占的份额过小,年龄偏大者虽然这些人在众中的威望较高,但是他们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文化水平也相对低,难以熟练使用相关法律进行调解,许多矛盾纠纷即使调解好了,很难做到依法依理调解,依旧停留在《人民调解法》实施前的状态,年龄偏小者又缺乏基层工作经验,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村级人民调解组织随着村委的换届而出现人员的变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更新,对调解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使得调解工作难以健康的发展。
3、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得到真正保障,使得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是不能收取费用的,但同时也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由于我县每年安排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有限,使apple id密码怎么改
得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中的人民调解员在参与人民调解过程中以义务工的形式存在,在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中这种矛盾表现尤为突出,由于人民调解员不是村支两委定员干部而没有任何工资、误工费等报酬,致使许多村级人民调解员的存在徒有虚名,严重阻碍了人民调解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