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电子版
  银行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电子版(精选7篇)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银行。各专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分别经营本外币存款、贷款、结算、个人储蓄存款等业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银行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电子版,欢迎大家来阅读。
  银行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电子版(精选篇1)
  为保持办公室整洁、干净,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专业化形象,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员工应自觉维护公司的办公环境,个人办公室及办公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无灰尘、不乱扔废弃物,保持工作区的清洁。
  二、保持各自电脑及其他办公设备的干净、整齐,办公桌电源线、插座等要整齐摆放。
  三、为保持办公室的空气清新,严禁在办公室内抽烟(客人来访除外)。
  四、各人的垃圾筒每天下午下班时要清理干净,严禁留垃圾在公司内过夜。在公司吃完东西后要及时把垃圾处理掉。
  五、查阅完毕的图书、资料、报刊等要及时归还原位,不得随意乱放。
  六、禁止把个人物品、衣物及包等任意摆放,影响公司形象。
  七、办公室内公共区域的日常卫生由行政助理负责安排人员保洁并做好监督工作,做到:
  1、地面干净,空气清新、盆景鲜花保持鲜艳,无浮灰、无污点,盆内无枯叶、烟蒂等杂物。
  2、要定期组织办公室的大扫除、清理工作,以保持办公环境的干净整洁。
  3、维持会议室及会客区的干净、整洁,会议室(区)使用后,要及时清理。
  4、负责总经理办公室的全部卫生。
  5、公司大门口、卫生间、楼梯走廊、外墙玻璃等由阿姨负责打扫。
  八、行政部不定时进行卫生抽查,对于卫生工作不到位的,行政部要给予处罚(处项用于组织集体活动)。具体处罚为:
  1、在办公室抽烟一次,为集体活动捐款10元。
  2、个人办公室(桌)脏、乱、不整齐,第一次提醒,第二次开始每次为集体活动捐款10元。
  3、每次查阅的资料及文件等没有及时归位的,为集体活动捐款10元。
  九、全体员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搞好个人卫生,保持良好形象。张家界风光
  银行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电子版(精选篇2)
  银行存款是单位存放在银行的资金,是单位货币资金的主要内容,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1.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用途,分别在银行开设账户,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接受银行监督。
民事诉讼费用  2.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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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
  4.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平时开出支票,应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支票,须当年支款,不得跨年度。
  5.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银行存款的核算、银行存款的核对,应在结算业务中实行银行存款转账结算。
  6.出纳、会计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解表,逐月与银行核对余额,防止错账、乱账。
  银行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电子版(精选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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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是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 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理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 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日暮 山远  (四) 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 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 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理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 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 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 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 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 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 卡的帐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 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 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订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 已开办信用卡或转帐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 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 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帐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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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帐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 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
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 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例:
  (一) 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