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储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规定对客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粗体字文字的条款)。如您对本协议条款及业务办理有疑问或不明之处,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储银行APP、或拨打邮储银行95580客服与投诉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投诉。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存款账户,保障开户申请人(甲方)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碳粉盒一、账户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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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乙方公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提供开户所需信息和相应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的审核。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时,甲方还需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伪造、欺诈等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可以选择开立Ⅰ、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在
乙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在乙方已开立过Ⅰ类个人结算账户的,申请开立新账户时,只能开立Ⅱ类或Ⅲ类个人结算账户。甲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乙方开立多个Ⅰ类个人结算账户的,甲方同意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撤销或归并个人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乙方为甲方开立的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的数量分别不超过5个。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必须遵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已理解并知悉乙方对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交易限额等规定。
第六条  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符合代理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1.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2.有组织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
3.甲方开户理由不合理;4.甲方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5.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账户使用
第八条  甲方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乙方与甲方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甲方应当到柜面办理。
第九条  甲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等有关规定,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设置限额。森海塞尔无线话筒
第十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存款凭证、账户密码等,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甲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丢失存款凭证或遗忘密码,应立即向乙方申请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最短为5天。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若甲方确实丢失存款凭证或遗忘密码的,应到乙方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办理相关挂失及补办事宜。甲方在挂失手续办妥前及挂失有效期满后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应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如果甲方对账务信息有疑问,应在交易发生日起2年内向乙方提出疑问。如甲方查询的交易超过乙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乙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务核对服务。
第十二条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按乙方制定和公布的服务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公告或营业网点公示为准。
第十三条  若甲方账户满足乙方长期不动户的认定条件,甲方同意乙方根据长期不动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账户单独管理。在账户单独管理期间,乙方有权采取账户止付、限制入账等措施,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核实客户身份后恢复账户状态。
三、账户变更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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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甲方开户后发生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变更手续。
甲方的身份基本信息变更,甲方承诺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更新。甲方未根据乙方提示的相应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中止账户服务。乙方根据系统
记录的甲方证件信息作为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甲方的、职业以及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甲方承诺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更新。因甲方未及时变更信息或资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hp笔记本触摸板设置
第十五条  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时,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解除产品合约,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
第十六条  甲方可以在乙方柜面或自助设备对其名下的Ⅰ、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销户,也可通过电子渠道对其名下的无实体介质的Ⅱ类或Ⅲ类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销户。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司法冻结、扣划的账户,当冻结、扣划尚未执行结束前,不予销户。
四、账户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电信、赌博、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等违法犯罪活动。如甲方违法或违规使用个人存款账户,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