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18.03.11
【字 号】威交发〔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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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萨顶顶出场费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已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贯彻落实,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威政发〔2017〕1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论证,市局制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3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0日。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时,应当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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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
  一般
  一年内二次违法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5000元
  较重
  一年内三次违法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0元
  严重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5000元张开凤是男是女快手张开凤个人资料
  特别严重
  长期违法经营(时限超过一年)、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有不服从管理或暴力抗法等严重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较严重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0元
  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
  一般
  一年内二次违法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5000元
  较重
  一年内三次违法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0元
  严重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5000元
  特别严重
  长期违法经营(时限超过一年)、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有不服从管理或暴力抗法等严重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较严重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0元
  3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以5000元
  一般
  一年内二次违法的
  处以8000元
  较重
  一年内三次违法的
  处以10000元
  严重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处以20000元
  特别严重
  长期违法经营(时限超过一年)、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有不服从管理或暴力抗法等严重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较严重的
  处以30000元
  4
  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以5000元
  一般
  一年内二次违法的
  处以8000元
  较重
  一年内三次违法的
  处以10000元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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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处以20000元
  特别严重
  长期违法经营(时限超过一年)、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有不服从管理或暴力抗法等严重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较严重的
  处以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