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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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8.18
【字 号】佳政办规〔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张檬正文
 
国庆调休2022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政办规〔2021〕8号
 
朗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火炬之光2加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对出租汽车多样化、差异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本细则。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双重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六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公示。
  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服务的,应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同时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同时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明星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五)车辆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六)车辆外观不得喷涂巡游车标识和装配巡游车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其复印件,或《机动车行驶证》《书》及其复印件;
  3.已取得的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4.车辆彩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5.车辆所有人为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6.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接入营运意向书及其复印件;
  7.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三)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取得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行驶证》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及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八条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