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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战狼2原定女主角是谁【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0.11.02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有效提升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我部起草了《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v),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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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
交通运输部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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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怎样提高学习成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服务,并发生票款支付或者费用结算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出租汽车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国家鼓励发展旅客联程运输和货物多式联运。
第六条 国家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路通行条件、场站设施、运营服务、安全保障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农村道路运输发展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城乡居民行有所乘。
第七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业与关联产业融合发展;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国家积极推进大数据、信息技术、自动驾驶等技术在道路运输领域的发展和应用,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相关执法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数量和技术等级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符合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技术标准
规定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规定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使用中型及以上客车从事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符合规定的线路方案和服务承诺。线路运营里程超过800公里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宋仲基离婚后现身 第十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通过公安部门的安全背景核查,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无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3年内无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知识学习及应用能力训练,并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班线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班线客运经营(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上述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申请的(除县际、县级行政区域内班线客运外),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相应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逐级报上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运营补助机制等方式,保障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农村客运并持续运营,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鼓励在乡村开展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国家鼓励建设具备农村客运、物流、邮政、旅游等功能的乡村运输服务站(点)。
第十三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含延续经营申请),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信用状况和方便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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