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12.02
【字 号】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施行日期】2000.06.22
官晶晶 朱峰∙【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
(2000年6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广东旅游景点介绍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四)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七)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
  (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
  失业保险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苗苗简介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个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费;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除预留一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
  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保机构备案。
  个人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在二个月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向社保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可以帮助失业人员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
  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社保机构应当在三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在《劳动就业手册》上载明,并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黄磊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鞋子尺码对照表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六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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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八条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