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强、王新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8 
【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16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应江高进罗艳华 
【审理法官】刘应江高进罗艳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送花留言
【当事人】王喜强;王新姑;李永东;王岸;孙冬友;周金光;易金银;周健伍;易金球 
【当事人】王喜强王新姑李永东王岸孙冬友周金光易金银周健伍易金球 
【当事人-个人】王喜强王新姑李永东王岸孙冬友周金光易金银周健伍易金球 
【代理律师/律所】张湘英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湘英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湘英 
【代理律所】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喜强;王新姑 
【被告】李永东;王岸;孙冬友;周金光;易金银;周健伍;易金球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王喜强、王新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2 17:39:18 
王喜强、王新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民终16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姑。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湘英,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冬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金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健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金球。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喜强、王新姑因与被上诉人李永东、王岸、孙冬友、周金光、易金银、周健伍、易金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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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tvb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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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
苗圃怀孕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王喜强、王新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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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应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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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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