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增建、王冠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代皇帝顺序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7
王嘉绮【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20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秀波赵秀红陈日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祝增建;王冠男;祝少丽;祝焕伟;丁邦东
【当事人】祝增建王冠男祝少丽祝焕伟丁邦东
【当事人-个人】祝增建王冠男祝少丽祝焕伟丁邦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祝增建;王冠男;祝少丽;祝焕伟
【被告】丁邦东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焦点问题在于四上诉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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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座性格【更新时间】2021-12-23 02:26:56
祝增建、王冠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6民终2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增建,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冠男,女,199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焕伟,系上诉人祝增建、王冠男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少丽,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焕伟,系上诉人祝少丽之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焕伟,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那个牌子的旱冰鞋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邦东,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烟台长岛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祝增建、王冠男、祝少丽、祝焕伟因与被上诉人丁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2020)鲁0684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仲淹岳阳楼记>跳高记录
上诉人祝增建、王冠男、祝少丽、祝焕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认识,没有发生借贷关系的事实基础,不可能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2018年11月21日,上诉人祝焕伟因经营需要到鼎融资产公司的老板唐魁借十万元,唐魁通过其本人的银行卡向上诉人祝焕伟转账九万五千元,扣除了头息五千元,并约定每月利息五千元。2019年5月份,唐魁说借钱时约定的利息高,对上诉人祝焕伟负担太重,让上诉人祝焕伟、祝少丽过去更换借款合同,目的是把借款利息下调,所以上诉人祝焕伟与祝少丽就过去在一份空白的借款合同上签字按印,2019年6月4日,唐魁又打电话给上诉人祝焕伟说让上诉人祝增建、王冠男夫妻俩再过去补签个字,因为上诉人祝焕伟之前跟唐魁有过借贷行为,也是其一家四口人过去签字借的钱,所以上诉人祝焕伟也没有顾虑太多,让祝增建和王冠男一起过去,在上诉人祝焕伟和妻子祝少丽所签的空白借款合同上又签上了上诉人祝增建和王冠男的名字,当时唐魁说为了走账降利息
的公司流程需要通过丁邦东的账户向上诉人祝增建的账户转账十五万五千元,在上诉人祝增建和王冠男签好字以后,唐魁派人跟上诉人祝增建和王冠男一起去了中国农业银行蓬莱支行,在柜台上诉人祝增建将十五万五千元全部取出并交给了唐魁派去的人。综上,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认识,上诉人不可能向被上诉人借款,虽然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了上诉人签字的借款合同、收到条、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发生借贷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更谈不上达成借贷合意,因此,本案系以证据形式合法化下的虚假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丁邦东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以维持。
丁邦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5000元及利息;2、判令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1、2系朋友关系,被告1与被告2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1中国农业银行打款155000元,2019年6月4日,被告1、被告2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3、被告4共同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祝增建和被告王冠男是夫妻关系,被告祝焕伟和被告祝少丽是夫妻关系,被告祝焕伟、祝少丽是被告祝增建的父母。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四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被告祝增建书写的收到条一张、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祝增建的银行卡复印件一张、原告向被告祝增建账户转账的手机交易记录截图一份。借款合同载明:甲方丁邦东,乙方祝增建、王冠男,丙方祝焕伟、祝少丽,借款金额155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逾期还款,以所欠款项(本金、利息、复利)日百分之一利率计算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追偿该笔欠款及违约金所支付的合理、合法费用,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全部偿还上述借款及其他款项止,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四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按印。收到条载明:今收到人民币155000元,收款人:祝增建,2019年6月4日。银行卡复印件显示中国农业银行,62×××75,手机交易记录显示支出155000.00,对方账户祝增建,中国农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62×××75,摘要:手机银行转账,交易账户:62×××54,交易时间:2019-06-0415:13:39。经质证,被告祝增建主张与原告并不认识,借款合同是自己和被告王冠男在鼎融资产公司签订的,被告祝焕伟、祝少丽的签名、指纹印是不是他们本
人签的不清楚,认可借款合同上被告祝增建、王冠男的签名、指纹是被告祝增建、王冠男书写所按,银行卡复印件是自己提供给该公司的,收到条是自己出具的,自己与被告王冠男的身份证复印件是自己与王冠男提供给该公司的,对银行转账记录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祝焕伟认可借款合同上丙方处的签名按印是自己与被告祝少丽签名按印,但主张2019年6月4日被告祝增建、王冠男到鼎融资产公司办理有关手续,自己与祝少丽未到鼎融资产公司办理有关手续,2018年11月21日,自己曾经到该公司办理借款事宜,借款95000元,2018年12月21日还给该公司5000元,2019年3月20日左右又去该公司还现金20000元,2019年3、4月,自己到该公司还款20000元,自己怀疑借款合同是鼎融资产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不知情情况下让自己与被告祝少丽在下面签名按印,上面内容是空白的,2019年6月4日,被告祝增建、王冠男去办理借款业务,鼎融资产公司拿出自己与祝少丽签好名字的借款合同然后让被告祝增建、王冠男在上面签名按印。自己和祝少丽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之前去办理借款业务时留存的,对银行转账记录、收到条、被告祝增建银行卡照片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自己的主张,被告祝焕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被告祝增建认可原告向其尾号0875的农业银行银行卡中转账155000元,但主张在收到该155000元后便和鼎融资产公司的两个工作人员一起到中国农业银行蓬莱市支行,在柜台取现金155000元,然后在
银行把这155000元给了和自己一起去的工作人员中的其中一个,没有打收条。对于自己的主张,被告祝增建未提交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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