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股东是否需要交税?
⼀家企业从成⽴时需要确认初始投资者和注册资本。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和扩⼤,越多的投资者会追加投资、企业溢价发⾏股份,企业很可能会因此增加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那么,企业将此部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股本)时,股东该如何确认是否需要交税呢?
名词解释
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其他⼈投⼊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额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资本公积包括: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
柳岩个人资料简历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
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票⾯价值总额的数额。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可供出售的⾦融资产公允价值发⽣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净利润以外的变动。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法定要求对企业资产进⾏重新评估时,重估价⾼于资产的掌门净值部分。
资本折算差额:是指外币资本因汇率变动产⽣的差额。
涉及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条,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所得,不征收个⼈所得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过程中个⼈股增值所得应纳个⼈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将此转增股本由个⼈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所得税。⽽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分配个⼈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所得税。
2016金曲奖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条,⾃2010年1⽉1⽇起,对个⼈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20%的⽐例税率征收个⼈所得税。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款,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投资⽅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条,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以内(含1个⽉)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以上⾄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适⽤20%的税率计征个⼈所得税。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主创新⽰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所得税政策。
•⾃2016年1⽉1⽇起,全国范围内的中⼩⾼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股东转增股本时,个⼈股东⼀次缴纳个⼈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适⽤20%税率征收个⼈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中⼩⾼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数不超过500⼈的企业。
7. 上市中⼩⾼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新技术企业向个⼈股东转增股郑容和图片
本,股东应纳的个⼈所得税,继续按照现⾏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执⾏,不适⽤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条第⼀项和第⼆项,关于转增股本。⾮上市及未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件有关规定的,纳税⼈可分期缴纳个⼈所得税;⾮上市及未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所得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
9.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条,个⼈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个⼈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以内(含1个⽉)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以上⾄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适⽤20%的税率计征个⼈所得税。
政策梳理汇总
1. 股东为公司:
不管什么类型的公司,被投资企业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投资⽅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 股东为个⼈:
现⾏政策执⾏情况分析黄菡个人资料
现⾏税收政策已经明确了个⼈取得上市或挂牌企业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征收个⼈所得税;符合财税〔2015〕116号的⾮上市或挂牌的中⼩⾼新技术企业,可以分期缴纳个⼈所得税;其他情形应⼀次性按20%缴纳个⼈所得税。⽽此类其他情形,主要指的就是不符合不征收个⼈所得税、分期交税政策的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个⼈股东需要⼀次性按照20%缴纳个⼈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但是因为政策对纳税⼈来说,具有⼀定的争议性,所以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况,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执⾏情况也不统⼀。⽬前税局机关执⾏情况主要分三类:
第⼀类:所有股东按照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严格按照政策执⾏交税。如果股东后期有股权转让,但当时未交个税,需要补缴个税后,才能认可转增部分的计税基础,且税局不认可此部分计税基础为零。
第⼆类:区分资本公积对应的股东,只对股东中从其他股东投⼊的资⾦中获得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对应的⾦额征收个⼈所得税,认可其计税基础;同时其他股东之前投⼊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征收个⼈所得税,认可其计税基础。
第三类:所有股东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参考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征收个⼈所得税,且不增加计税基础。
提醒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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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编者的从业经验来看,税局机关针对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从严按照现⾏的个税政策交税的。⾃始⾄终税局关于个税的政策可以说是统⼀的,且后续推出了5年分期以及股息红利差别化的政策。如果企业已经发⽣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但是还未进⾏申报和纳税,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向当地税局争取不征收、区分股东纳税或申请递延缴税。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对于纳税⼈⽽⾔,确实会⽆形中产⽣资⾦上的压⼒,因此在决定增资前,⼀定要做好评估,防⽌出现⽆收⼊流⼊却产⽣⽋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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