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
陕劳发[1999]559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
加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安慰短信大全
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
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
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
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
五、 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9]266号)规定执行。
六、 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
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具体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篇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提高标准办理须知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提高标准办理须知
从2015年1月起,遗属居住在城区的补助标准提高为每月550元,居住在其它地区的补助标准提高为每月440元。办理手续、所需资料如下:
1、子女超过18岁的学生,要学校出具证明;
2、55岁以上对象手拿近期杂志或报纸的照片;
3、居住在城区的要出具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要求居委会和派出所在一个证明上盖两个单位的章子);
4、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另加呈报表四份;一并于4月10日(下周五)之前上报中心学校。
篇三: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英文名子 【颁发部门】:云南省人事厅 财政厅
【法律文号】:云人工[1996]26号、(1996)云财
文字第140号 【颁布日期】:1996-7-12 【执行日期】:1996-7-12
云南省人事厅 财政厅
云人工[1996]26号、(1996)云财文字第140号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
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省直各厅、局、部、委、办: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自1980年月日转发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后,经过1984年修订和1986年、1989年两次调整提高标准,较妥善地解决了遗属生活困难。近几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各地、各部门、单位普遍反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偏低,要求适当调整。参考有关省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不含本人犯罪造成的死亡)时,凡符合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至90元;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至50元。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逝世后,凡符合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不论是农业人口或是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三、符合规定条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计发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础上,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1. 因公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增发20元;
2. 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上述两个条件都符合的,增发费用可合并计算。
蒋雯丽 黄轩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下列办法计算:
死亡人员的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其固定收入在20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遗属生活费;固定收入超过200元的,扣除200元作为本人生活费以后,余下部分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部分,按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足。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因公死亡的,可不受死者生前基本工资的限制。其配偶固定收入的计算
是:
1.配偶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固定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教津贴以及按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
2.配偶是企业的职工,其固定收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3.配偶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其固定收入按所在单位职工计算基本工资的规定计算;
4.配偶是其他劳动者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核定死者配偶的收入。
5.为了维持遗属子女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基本生活,对虽然年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学校读书的遗属子女,在校读书期间,原则上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6.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7.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一律不再补发。
8.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一定的幅度,省属在昆明地区的单位,可按较高的标准执行;各地、州、市可根据当地的物价生活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在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研究确定,省属在昆明以外的单位,按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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