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5.04.18
∙【文 号】民发[2005]52号
∙【施行日期】200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
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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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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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和伟老婆┃ 一级 │ 因战 │ 1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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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公 │ 1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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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病 │ 10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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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霍尔果斯疫情最新消息│ 因战 │ 1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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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公 │ 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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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病 │ 9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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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 │ 因战 │ 8960 ┃吴谨言个人资料简介>已经投档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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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公 │ 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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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病 │ 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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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 │ 因战 │ 7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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