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篇一: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
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
马桶可以移位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沙溢微博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
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具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扫黑风暴大江最后结局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1998
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行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2000年元月
开始执行。
二、死者与其配偶共同供养的子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
[1999]55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半发给。
三、对于死者与其他人员共同供养人员,若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按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确定的供养对象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建立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应按规定建立,在建立之前的供养对象生话毋难补助费按陕劳发[1999]559号规定的标准,由共同供养人均担。
四、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关于”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是指:企业依法破产,并根据有关规定从清理资产中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有关费用,离退休人员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陕西省劳动厅
二OOO年五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
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0]37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陕劳发(1999)59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
条件执行不一。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李健个人资料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
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
直系亲属。
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
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O年九月二十二日华晨宇家世介绍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xx〕8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中国火锅50强排名
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