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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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医师技能操作【制定机关】上海市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5.06.27
【字 号】沪委老[1995]字第46号
【施行日期】1995.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美妙歌词
qq牧场怎么玩【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离休
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委老[1995]字第46号 1995年6月27日)
  经研究,决定调整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含符合离休条件未办手续的老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下:
路由器掉线  一、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补助170元提高到220元。
  二、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补助220元提高到280元。
  三、对已故离休干部的父母、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市人事局有关标准办理。
贾青  四、上述困难补助经费,由老干部生前所在单位(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1995年5月起执行,原规定(沪委老[94]66号文)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