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活中,员⼯在公司⾮因⼯死亡,因⽆法按照⼯伤处理,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有限,通常员⼯会采取过激的⾏为,来要求公司承担死亡赔偿责任,公司⾯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店铺⼩编以⼭东为例为您详细介绍。
员⼯⾮因⼯死亡企业如何处理
条纹衬衫企业职⼯⾮因⼯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平均⼯资2个⽉。(⼭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次性救济⾦
其供养直系亲属1⼈者,为死者本⼈⼯资6个⽉;2⼈者,为死者本⼈⼯资9个⽉;3⼈或3⼈以上者,为死者本⼈⼯资12个⽉。
3.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
敏捷的反义词
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建国前参加⾰命⼯作职⼯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20%。
(⼆)职⼯遗属为孤寡⼀⼈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10%。
(三)兼有(⼀)、(⼆)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30%。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四条⼯⼈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与职员因病或⾮因⼯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与职员平均⼯资两个⽉;另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资六个⽉到⼗⼆个⽉。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与职员因⼯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后死亡时或⾮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与职员平均⼯资⼀个⽉的⼆分之⼀;⼀周岁⾄⼗周岁者,为平均⼯资⼀个⽉的三分之⼀;不满⼀周岁者不给。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条⼯⼈职员因⼯死亡时或因⼯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政⽅⾯或资⽅发给本企业的平均⼯资3个⽉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每⽉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者,为死者本⼈⼯资25%;2⼈者,为死者本⼈⼯资40%;3⼈或3⼈以上者,为死者本⼈⼯资50%。此项抚恤费付⾄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供养条件见第⼗⼀章的规定)。
第⼆⼗三条⼯⼈职员因病或⾮因⼯负伤死亡时、退职养⽼后死亡时或⾮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四条⼄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资2个⽉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者,为死者本⼈⼯资6个⽉;2⼈者,为死者本⼈⼯资9个⽉;3⼈或3⼈以上者,为死者本⼈⼯资12个⽉。
第⼆⼗四条⼯⼈职员因⼯死亡或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作能⼒⽽该企业需⼈⼯作时,⾏政⽅⾯或资⽅应尽先录⽤;受其供养的⼦、⼥、弟、妹有⼊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五条全家有两⼈或两⼈以上在实⾏劳动保险的企业内⼯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领取,不得重领。
梦见别人流血《关于调整企业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职⼯(含离退休⼈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1000元,包⼲使⽤,节约归家属,资⾦按原渠道列⽀。莘莘学子造句
⼆、企业为逝世职⼯举⾏遗体告别的费⽤,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等开⽀,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件规定办理退职⼿续并按⽉领取退职⽣活费的⼈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
四、本通知⾃2003年9⽉1⽇起执⾏。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平不断提⾼,企业因病或⾮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建国前参加⾰命⼯作职⼯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20%。
(⼆)职⼯遗属为孤寡⼀⼈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10%。
(三)兼有(⼀)、(⼆)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30%。
⼆、过去已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原享受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访、函调等⽅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活困难补助。
六、职⼯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规定执⾏。
七、调整后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已纳⼊养⽼保险统筹项⽬的,从统筹基⾦中列⽀;未纳⼊统筹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
⼋、本通知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九、本通知⾃2003年7⽉1⽇起执⾏。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案例:
张某于1995年2⽉受聘于甲公司任厨⼯。⼯作期间,甲公司为张某办理了⼯伤、医疗、养⽼保险。2012年某天凌晨,张某在家睡觉时犯脑溢⾎被送医院两周后抢救⽆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等。
张某发病期间,甲公司⼯会向该员⼯发动捐款共捐得善款2.11万元,全额交由张某家属,另甲公司垫付了1.2万元的医疗费。
张某死亡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在得不到要求时,便采取"在公司办公场所吵闹、堵公司⼤门"等⾏为。
⼀、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吗?说明原因:
apple id注册公司不需要承担⼯伤赔偿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死亡赔偿责任,张某系⾮⼯死亡,因单位正常为张某缴纳了保险,张某可⾄社保中⼼结算申请理赔⽀付。
当前什么最赚钱公司承担⼯伤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张某死亡符合⼯伤认定条件,可以通过⼯伤认定部门认定为⼯伤,但本案中
张某死亡,是在家中睡觉时犯脑溢⾎所致,并⾮是在⼯作时间和⼯作地点由于⼯作原因死亡,并不符合《⼯伤保险条例》第⼗四条应认定为⼯伤和第⼗五条视同⼯伤的条件。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担⼯伤赔偿责任。
张某系⾮⽤⼯死亡,因公司已经正常为张某缴纳了养⽼保险,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不再承担⾮⼯死亡赔偿责任,张某可⾄社保中⼼结算申请理赔⽀付。⾮⼯死亡待遇,不同地区可能略有不同,以上海为例,现在主要包括四个⽅⾯:1、丧葬补助⾦:2个⽉的上年全市职⼯⽉平均⼯资。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按照本⼈⼯资确定,其中供养1⼈者,为6个⽉;供养2⼈者,为9个⽉;供养3⼈及以上者,为12个⽉;3、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每⽉五百多元,,供养直系亲属没有收⼊来源可要求按此标准⽀付,如果收⼊低于标准,可以要求差额补⾜。4、2010年1⽉1⽇起,企业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在执⾏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次性救济费6000元。
⼆、⾯对这种吵闹的⾏为,公司该如何⾯对?政府该起到什么作⽤?
⾸先,公司的态度,还应多关怀张某家属,尽量使张某家属得到⼈性化关照。协助张某家属办理⾮⼯死亡的理赔⼿续,并对张某家属进⾏法律解释。其次,如果张某家属仍然⽆⼒取闹采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为时,应坚持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明确表⽰,不会因为张某家属的⽆理取闹,能使张某家属多获得赔偿。在仍⽆法使张某家属放弃极端⽅式时,可以采取报警,要求派出所来维持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
政府在该事件中可起两个作⽤:第⼀,维持单位的经营秩序,不能使违法极端的⾏为,破坏公司的秩序和经营,引导张某家属通过正常渠道来维护权益。第⼆,因为政府有⼀定的公信⼒,可居中调解,但是调解应以法律为依据,根据法律来处理赔偿事宜。若你对此⽐较感兴趣,可来店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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