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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对企业职⼯在职⾮因⼯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1、⼭东省的规定
(2)⼭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与⾮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第⼀条第(⼆)款规定:“职⼯因病或⾮因⼯死亡的,发给10个⽉全省上年度⽉平均⼯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次性救济费⾼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
第四条规定:“上述费⽤,已纳⼊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中列⽀;没有纳⼊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中列⽀。”
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凡是执⾏《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
(3)⼭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第⼋条规定:“本通知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除以和除的区别在哪儿第九条规定,本通知⾃2003年7⽉1⽇起执⾏。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初中生必背古诗词(4)⼭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第⼀条规定:“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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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省上述规定,在职职⼯因病或⾮因⼯死亡待遇主要有:
井柏然 付辛博(1)项⽬及标准:
丧葬补助费:每⼈1000元;
⼀次性救济费:10个⽉全省上年度⽉平均⼯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次性救济费⾼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
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全省统⼀确定⽉度标准。
(2)列⽀渠道:已纳⼊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中列⽀;没有纳⼊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中列⽀。
守株待兔文言文翻译注释(3)适⽤范围: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2003年起,在职职⼯⾮因⼯死亡待遇,突破原来执⾏《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和参照《劳动保险条例》执⾏的⾮国有企业,不区分企业类型,除退休⼈员的费⽤由养⽼保险基⾦承担外,丧葬补助费、⼀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三项全部由⽤⼈单位负担,最⼤限度的保护了职⼯的权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对于企业权益的保障⽽⾔,似乎尚有不⾜。
3、2011年7⽉1⽇施⾏的《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因病或者⾮因⼯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因⼯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从基本养⽼保险基⾦中⽀付。有关亲情的作文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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