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进出口贸易流程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山东省劳动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 区
每人每月
补助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
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
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威海市
180
青岛市:各县级市
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阳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淄博市:除张店区、临淄区外的各县(区)
最新钓鱼用具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潍坊市:除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外的各县(市、区)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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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注意事项 济宁市:各县
临沂市:各县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枣庄市:除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外的其他县(区)
东营市
烟台市:栖霞市、海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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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
150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
德州市:除德城区外的各县(市、区)
滨州市
菏泽市:牡丹区
140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菏泽市:除牡丹区外的其他县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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