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
文号: 闽劳社[2000]477号 颁布时间: 2000-12-20 执行时间:
2000年12月20日 闽劳社[2000]477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的
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
标准,修订如下:林芝旅游线路
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扁鹊见蔡桓公翻译
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永安最低标准:850元)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口每人
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
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
支付。具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
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
120个月计算.
正宗好凉茶正宗好声音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
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
当提高.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
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
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按省人大常务会颁发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
准支付,其他待遇由企业按上述规定标准支付.
五、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规
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外,其
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规定的月救济费待遇。
六、企业要负责做好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日常登记工作,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
会要加强对企业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工死亡时,由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
会共同负责出具证明,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后,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企业
职工遗属救济费领取证》,遗属凭《领取证》领取遗属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下列对象:
克里斯-布朗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
伊朗时间能力者;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
美白面膜哪个好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学习的或丧失
劳动能力者。
七、当享受按月救济费的遗属,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时,应从变更的次月起停发
相应待遇。
八、上述修订后的标准从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省总工会闽劳险[1991]007号文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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