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材料
培训内容分为九个部分:
1、丧葬费及遗属待遇。2、养老保险。3、工伤保险。4、医疗保险。5、失业保险。6、生育保险。7、公积金支取手续
一、丧葬费及遗属待遇
1、辽劳字〔1996〕196号文件(部分讲解,下发文件)
根据辽劳字〔1996〕196号文件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关于春夏秋冬的诗句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按年龄划分)均按本市上一年1乐珈彤微博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2、现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讲解)
根据朝劳社发〔2009〕146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退休(职)人员供养
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调整为:朝阳市城区291元/月,县(市)区政府所在镇255元/月,农村居民225元/月。
3、辽劳险字〔1992〕141号文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讲解)
根据辽劳险字〔1992〕141号文件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 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 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办理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所需材料
(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火化收据、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遗属待遇人员填写生存认定表。工商银行卡开卡底联,身份证与卡号在一起的复印件。
(3)、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二胎人员提供二胎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死亡职工与遗属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所需材料
(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火化收据、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社区(村)出具的死者无经济来源由职工供(抚)养的证明。
(3)、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死者无经济来源由职工供(抚)养的证明。
二、养老保险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及改革创新历程
1、 国发〔1978〕104号文件(讲解部分,下发文件)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根据国发〔1978〕104成龙简介号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根据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4、辽政发〔2001〕24号文件辽政发〔2002〕105号文件
5、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
6、出生时间的认定
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7、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条件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1992年6月30日以前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
按1年零6个月计算。
8、根据辽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退休,对1992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可继续按国家规定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最多不超过5年。
三、特殊工种
1、凌钢公司特殊工种目录(下发)
2、特殊工种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每年9月份做好上一年的特殊工种(见特殊工种明细)年检准备工作,填写特殊工种卡片。
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有变动时,在变动的下一个月在工资库的工种和班组中做出相应调整。
3、特殊工种填报、年检存在的问题
四、工伤保险
演员李依晓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部分讲解,下发文件)
A: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B: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C: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D: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2、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朝政发(【橱柜面板哪种好2004】46)号(下发文件)
3、《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187号文件(下发文件)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即第(45)号同时(废止)。
4、职工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因(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工伤就医鉴定程序:(下发资料)
递交材料阶段:
一寸照片1张;
身份证复印件1份;
工伤认定表(或工残证)复印件1份;
本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所在单位盖章;
钢城中心医院填写的申请表一式四份;
上述材料准备齐全上报人力资源部保险科;
根据上述材料由保险科填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转给钢城中心医院由其完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申请表》中的伤情发展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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