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教师获奖感言一、支付项目:
1、丧葬费:
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
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陈凯歌前妻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
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蓝洁瑛事件四、权利竞合的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五、附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1999]495号) 何泓珊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陕劳社发[2000]19
0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
成龙个人资料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
经典英语签名六、陕西省人社厅厅长接待日答复案例(2013年6月):
李某某咨询国企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
我叫李某某,丈夫是陕西省汉阴县某银行在职职工,于2012年3月12日因病逝世。其单位给办理了丧葬费、遗属补助、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丧葬费按照(陕人发[2008]171号),遗属补助按(陕人社发[2011]31号)。但抚恤金却是按照人薪发[1994]48号 “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的标准,用的是已废止的文件。
市县农行答复:国家和省上对于企业单位一直没有出台任何政策,之所以延用人薪发[1994]48号,也只是参照而已。
现咨询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补助政策。
回复:
李某某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管理的保险基金给供养直系亲属支付一次性救济费。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
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这一政策一直执行至上世纪60年代,因受到的冲击,被迫停止。
结束后,直到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80〕劳总险字27号 工发总字〔1980〕51号),提出了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企业单位为主,会同基层工会批准和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工作,包括抚恤费、救济费在内的各项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文件没有明确具体标准,也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之后较长时期内,国家未出台新的遗属政策。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实际上由企业制定标准并负责发放。
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的生活保障问题,1995年,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5〕345号),将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统一提高至1500元。1999年,原省劳动厅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取消了原来的一次性救济费,由单位按月给遗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一定程度地解决了遗属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2000
年5月,原省劳动厅印发了《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对559号文件执行中,新老待遇衔接、共同抚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2000年9月,原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对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 2008年,原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调整并统一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2010年,再次发文提高了标准。目前,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一次性3500元,符合条件的遗属按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农村遗属300元,城镇遗属350元。《社会保险法》已于去年7月1日起实施,目前,国家正在调研制定企业职工病残津贴和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等配套政策。国家政策出台后,我省将认真贯彻执行。
由以上政策规定可以看出,目前,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只有丧葬补助费和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没有一次性抚恤金待遇。至于企业在落实国家政策规定待遇之外,自行发放的待遇,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决定。
答复人:养老保险处处长刘鹏程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