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山东省劳动局关于执行(88)鲁劳险字第397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赘婿苏家为什么被灭门【颁布日期】l989年3月23日
【文号】[89]鲁劳险函字第l号
【正文】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省劳动局、财政厅、总工会(88)鲁劳险字第397号《关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问题的通知》下发后,不少市、地和部门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前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在职工死亡当时和现在均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88)鲁劳险字第39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补助,过去的差额不予补发。原已领取的一次性救济费是否冲减,由各市、地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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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者配偶的标准工资不超过70元的,不负担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超过70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仅负担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中子女的生活补助费。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按《职工劳保卡片》登记为准。
四、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享受过一次性救济费,后转为子女的供养直系亲属,现又要求回到死亡职工名下享受定期补助的,原单位应予接受,但不得同时享受子女所在单位的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五、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失去被供养条件后,从失去被供养条件的下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六、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改为定期生活补助之后,职工生前领取的肉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离、退休职工生前领取的12~17元生活补贴,死亡后仍按原规定发给。即:根据不同情况,一次发给相当于三个月、四个半月、六个月的上述补贴。
七、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支付单位,没有主管部门的,由接受单位负责支付。
八、按(88)鲁劳险字397号文件规定计算的生活补助费如低于《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仍按《劳动保险条例》执行。
九、在乡镇街办企业中全民和县以上集体身份的职工,可以参照(88)鲁劳险字第397号文执行。
【标题】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西安好玩的地方【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3年7月29日
【文号】鲁劳发[1993]343号
【正文】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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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标题】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
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7年12月26日
【文号】鲁劳发[1997]430号
【正文】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几
年来,由于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相对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设区的省辖市区的(居住地以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每人每月补助90元;居住在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在乡镇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死者供养的配偶和无其他子女的父母,可在当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30元、20元和10元。
二、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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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规则门
【标题】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3年6月30日
【文号】鲁劳社[2003]34号
【正文】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