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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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蔬菜大全
【公布日期】1985.11.21
【字 号】甘政办发[1985]247号
【施行日期】1986.01.01
主持人李蜜
郑少秋电影全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韩国性感女星【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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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冯远征个人资料
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qq会员专区 (1985年11月21日 甘政办发〔1985〕247号)
  为了做好职工死亡善后工作,保证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暂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职工死亡后,发给四百元丧葬补助费。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五百元,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二百五十元。
  二、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按照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父母、配偶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居住在地、县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元。子女、弟妹居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二十五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元。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标准应比因工死亡的每一类对应降低五元,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四、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划分,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暂行办法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集体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可参照本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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