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美英、王盛东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陈乔恩
郎平前夫【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3 
【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1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绛帼陈燕萍马清华 
送给老师的祝福语【审理法官】赵绛帼陈燕萍马清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伊美英;王盛东;赵宗水 
【当事人】伊美英王盛东赵宗水 
【当事人-个人】伊美英王盛东赵宗水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伊美英 
【被告】王盛东;赵宗水 
七夕节是情人节吗【本院观点】伊美英虽然享有依法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随意将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核实处理的涉及他人名誉的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借此达到诋毁他人名誉的目的,伊美英应当将其发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处理,未经行政部门认定属实的信息均属于其擅自捏造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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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伊美英虽然享有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随意将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核实处理的涉及他人名誉的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借此达到诋毁他人名誉的目的,伊美英应当将其发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处理,未经行政部门认定属实的信息均属于其擅自捏造的事实。伊美英主张其在上反映的问题属实,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言论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不属于众监督的范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伊美英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易导致不明真相的不特定人产生误解,给王盛东的名誉带来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伊美英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王盛东的损失。  综上所述,伊美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伊美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9:03: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王盛东系淄川区昆仑镇马庄村党支部书记,伊美英、赵宗水系淄川区昆仑镇马庄村村民。2019年6月15日,伊美英在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公厕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的上发布“淄川区昆仑镇马庄村书记王盛东以改旱厕为名,私吞国家改造拨款,村民改旱厕,每户交四百元,又一批交三百元,我实名举报,电话159××××1939"的内容。2019年6月17日,王盛东发现伊美英在上发布的相关内容。伊美英的上述行为给王盛东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元旦的诗句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公民的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任何人不得采用暴力、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和诽谤他人,否则构成名誉侵权。公民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不得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本案中,伊美英认为王盛东在旱厕改造工作中未落实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不是向有关部门反映甚至检举、控告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而是在未经有关机关认定王盛东存在私吞国家旱厕改造拨款时,就擅自捏造事实,在网络上称
王盛东私吞国家旱厕改造拨款,使不明真相的不特定的人产生误解,造成一定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给王盛东的名誉带来损害,故王盛东要求伊美英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伊美英侵害了王盛东的名誉权,王盛东要求伊美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予以支持,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应当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故伊美英应当在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公厕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王盛东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王盛东为基层党支部书记,伊美英在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王盛东名誉受损,进而造成王盛东精神上的痛苦,根据伊美英的过错程度、伊美英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王盛东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王盛东要求伊美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予以支持。王盛东要求赵宗水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解、第十解,《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解规定,判决:一、伊美英停止对王盛东名誉权的侵害;二、伊美英在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公厕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王盛东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三、伊美英赔偿王盛东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四、赵宗水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王盛东负担125元,伊美英负担125元。  剃须刀 推荐
【二审上诉人诉称】伊美英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盛东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王盛东承担。事实与理由:王盛东作为村支书不履行法定职责,我在相关反映其违法情况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我就马庄村相关旱厕改造情况的反应基本属实,不存在擅自捏造事实的行为。王盛东作为村支书是旱厕改造政策的直接实施人,其作为村领导应当依法接受包括我在内的人民众监督,他不依法履行职责,人民众监督包括舆论监督,我在上反映其违法行为属于舆论监督。王盛东收取我和其他村民旱厕改造费用400元或300元属实,该收取行为违反国家政策和马庄村村委会决议。2018年10月27日马庄村村委会决议事项11:“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我村二期旱厕改造任务,经与施工方协商按标准每改造一户支付费用1400元,验收达标后镇政府每户补贴1300元,剩余100元由村委支付"。从决议内容看,未要求我和其他村民支付旱厕改造费用,由此也证实了我反应的旱厕改造情况基本属实。“私吞"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王盛东作为被监
督对象,应采取高于普通人的标准,即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不要求与实际情况高度一致,一审法院采取普通标准,打击了人民众对村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综上所述,伊美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伊美英、王盛东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3民终1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美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盛东。
     原审被告:赵宗水。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伊美英因与被上诉人王盛东、原审被告赵宗水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2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