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余伟、黄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2019年新春祝福语【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28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谷金霞孙睿陈丽华 
【审理法官】谷金霞孙睿陈丽华 
中国历届奥运会奖牌【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贺余伟;黄璐 
【当事人】贺余伟黄璐 
【当事人-个人】贺余伟黄璐 
【代理律师/律所】何馨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馨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馨 
【代理律所】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贺余伟 
【被告】黄璐 
【本院观点】表决票、委托书、辞职申请上黄璐签名的真实性与本案争议的黄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共同诉讼证据不足自认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贺余伟应对其诉称有关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首先,贺余伟主张的《情况通报》及
april缩写《商委会会议纪要》系刘俐、李代莉在“春熙商铺业主"中发布,贺余伟并无证据证明刘俐、李代莉发布上述内容系受黄璐安排指使;其次,贺余伟主张发布在“春熙商铺业主"中的“超级语音报告"导致商铺业主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但贺余伟认可超级语音的发布者是黄璐的父亲黄文,而非黄璐;最后,贺余伟上诉称黄璐与其父亲黄文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但贺余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黄璐与黄文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即使黄璐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委托其父亲黄文代为实施,也不必然得出黄文发布“超级语音报告"是受黄璐指使或双方合意的结果,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黄璐实施了贺余伟所称的侵权行为。此外,贺余伟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起诉黄文,亦未要求黄文承担责任,故本案应以贺余伟的诉讼请求作为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也不存在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问题。综上,贺余伟基于黄璐侵犯其名誉权、荣誉权要求黄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荣誉、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贺余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贺余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7:47: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成都新和·春禧时代业主大会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8月17日产生,并于2019年9月2日报经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街道办事处备案,该备案表上显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田某,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为黄璐、贺余伟。    春禧时代大厦1-3楼商铺业主成立自治组织春禧时代商委会,负责对成都市锦江区商铺业主委托其管理的商铺进行统一招租。该商委会的主任为黄璐,副主任分别为周某、田某。    2019年9月21日,刘俐、李代莉等人在“春熙商铺业主"中发布《情况通报》或《商委会会议纪要》,其中对商委会有无存在必要进行了说明,表述为:业委会成员多次表达要将商委会解散的意见(文件附后,名为“解散商委会王牌来了")黄大侠也对其多次解释目前招租期间不宜解散,即使要解散也是商铺全体业主说了算,但仍然不依不饶对商委会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对商铺招商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极大威胁。    其后,在贺余伟提交的语音证据中显示,自称叫黄文的男性在“春熙商铺业主"中发表了40多分钟的“超级语音报告",该语音报告中提到“个别人的人品极差,可以说道德败坏,下流无耻,抱着整人害人之心,拉帮结派"、“非商铺业主也在里上蹿下跳,不知安的什么心思,唯恐天下不乱,居心叵测,采取下三滥手段"。贺余伟称,正是基于《情况通报》《商委会会议纪要》以及黄文发布在“
春熙商铺业主"中的“超级语音报告",引起不明真相的春禧时代商铺业主将解散商委会的矛头直指贺余伟(受田某的委托查询摘编“解散商委会王牌来了"法律条文),对贺余伟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并使用“坏人"“汉奸"“小人"等言词,给贺余伟造成精神和心理的巨大打击,迫使贺余伟无法继续担任春禧时代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当即发出《辞职预告书》《贺余伟铁证哭冤辞职书》,贺余伟原本的名誉荣誉均遭受损失。    一审庭审中,贺余伟称黄璐在“春禧时代业委会"和“春禧时代商委会"中的主任职务实际均由其父亲黄文代为行使,“黄大侠"就是黄文。同时,贺余伟确认其主张的侵权事实即经黄文决策在“春熙商铺业主"中发布的三个文件即《情况通报》《商委会会议纪要》“解散商委会王牌来了"法律条文和黄文的“超级语音报告",导致500“春熙商铺业主"成员对贺余伟展开人身攻击和辱骂五天五夜,鉴于黄璐是春禧时代物业的真正业主,黄文代行的春禧时代业委会和商委会中的主任职务的利益归属为黄璐,故其确认本案的侵权行为人为黄璐。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了当事人陈述、《情况通报》《会议纪要》、法律条文《解散商委会王牌来了》,语音资料、《辞职预告书》《贺余伟铁证哭冤辞职书》、名誉、荣誉证书、商委会业委会选举、任职、签名、备案、截屏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所谓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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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权利,属于公民或者法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之规定,该案中,贺余伟要求黄璐承担侵害其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侵权责任,其前提应是黄璐实施了相应侵权行为,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贺余伟确认实施其主张的侵权行为人是黄文而非黄璐,但鉴于黄璐是春禧时代物业的真正业主,黄文代行的春禧时代业委会和商委会中的主任职务的利益归属为黄璐,故其确认该案的侵权行为人为黄璐。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贺余伟主张的侵权行为中涉及的“超级语音报告"为自称叫黄文的男性作出以及贺余伟自认实际实施侵权行
为人为黄璐的父亲黄文,故一审法院不能认定是黄璐实施了贺余伟诉称的侵权行为。因此,贺余伟基于其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犯要求黄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荣誉、赔偿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贺余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贺余伟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贺余伟提交1.表决票、委托书、辞职申请复印件;2.证人田某出庭证言,以上证据拟证明表决票、委托书、辞职申请上黄璐的签名实际由其父亲黄文代签,黄璐在业委会和商委会的职务由黄文代为行使。经质证,黄璐称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贺余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请求依法裁定追加黄文;3.一、二审诉讼费由黄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认定黄璐父亲黄文代理黄璐履行职务的事实,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黄璐的父亲黄文应当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应当通知黄文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上诉人贺余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贺余伟、黄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民终128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余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璐。
词性英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馨,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余伟因与被上诉人黄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磊女儿多多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贺余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
请求依法裁定追加黄文;3.一、二审诉讼费由黄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认定黄璐父亲黄文代理黄璐履行职务的事实,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黄璐的父亲黄文应当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应当通知黄文参加诉讼。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贺余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璐对贺余伟名誉权、荣誉权侵犯行为在正在撤销的“春禧商铺业主"及正在重建的“智成公司业主"上赔礼道歉保留至少10天,消除已经造成的恶劣影响,恢复名誉荣誉;2.判令黄璐赔偿贺余伟精神抚慰金及相关经济损失4万元;3.判令黄璐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