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雯社桃花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牛玥名誉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8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0168号
时间表示方法【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勇
【审理法官】陈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青雯社桃花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牛玥
【当事人】山东青雯社桃花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牛玥
songqian【当事人-个人】牛玥
【当事人-公司】山东青雯社桃花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文娜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栾靖博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文娜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栾靖博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文娜栾靖博
【代理律所】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教师心理【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山东青雯社桃花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牛玥
【本院观点】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权责关键词】京东互保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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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2014年9月4日北京勾陈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成立,牛玥为股东。2018年3月8日稻壳(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成立,2019年5月28日该公司更名为北京汉仕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变更为牛玥;2018年9月28日北京金牛禾源星际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牛玥;山东茶医天下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登记成立,牛玥为监事。诉讼期间,牛玥自述2017年至2018年12月份,其社保由北京勾陈科技有限公司缴纳;2018年9月28日北京金牛禾源星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并于当年12月社保开户办理完毕后,自2019年1月起至今,牛玥的社保由北京金牛禾源星际科技有
此地无银三百两什么意思限公司缴纳。青雯社公司对牛玥有关社保缴纳情况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纠纷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应从行为人是否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审查判断。本案中,牛玥发布涉案朋友圈信息的原因系基于其与青雯社公司之间的工资纠纷,该纠纷亦经法律程序予以处理,虽然牛玥的请求被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但通过双方的聊天信息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争议确实存在,并非牛玥本人主观臆断并采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故意侵害青雯社公司的名誉,并且牛玥在涉案信息发布不久后便主动删除处理了相关信息,该信息存在的时间较短,在圈里发布的范围较小,对青雯社公司并未造成实际影响。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青雯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山东青雯社桃花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7:11: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30日,牛玥以青雯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自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工资8万元;3.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万元;4.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万元。后该委于同年10月11日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9〕第1297号裁决书,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驳回牛玥的全部仲裁请求。牛玥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鲁0102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的认定如下事实:牛玥经人介绍与青雯社公司负责人相识后,于2018年9月6日与青雯社公司签订《股权协议》,约定青雯社公司同意牛玥出资技术,并占公司3%股份,双方还对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等作了相应约定(内容略)。后牛玥曾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平台软件开发等工作。至2019年5月底,青雯社公司工作人员王喻除在2018年10月13日向牛玥转账支付1万元外,未再给付其他款项。现牛玥主张该1万元为公司支付本人的第一个月工资;青雯社公司认为牛玥仅是股东,公司从未向牛玥支付过工资,王喻支付的款项是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与公司无关。现牛玥对于其月
工资为1万元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青雯社公司也不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牛玥主张与青雯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同时其要求支付工资、二倍工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牛玥的全部诉讼请求。牛玥不服已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尚未生效。 2019年7月2日,牛玥在其朋友圈发布内容为:“寻《桃花帮》沈浩、王雯俩老板/两口子,拖欠工资、言而无信、联系不上"的消息,并附王雯(写明法人王雯)、沈浩(写明控制人沈浩)的个人照片。牛玥在庭审中称此后青雯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雯联系上了其,并答应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牛玥便于7月3日深夜把朋友圈上述信息删除了,信息大约存在了1-2天。庭审中,牛玥提交了名为“曾经向桃花帮讨要工资的"2019年5月13日至7月15日期间的聊记录,其中有名为“王雯"、“沈浩"、“韩文学"的回复记录;牛玥与备注名为“沈浩"2019年6月1日至7月2日期间的的聊天记录;牛玥与备注名为“王雯"2019年5月13日至7月2日期间的的聊天记录;牛玥与备注名为“韩文学"2019年6月14日至7月13日期间的的聊天记录;欲证明其索要工资的情况,青雯社公司均不予认可。 2019年8月27日,青雯社公司的合作方张明燕向青雯社公司出具《解除代理商合同证明》,载明:因2019年3月15日,其在青雯社公司股东牛玥的朋友圈中看到牛玥发布的涉案寻人信息,并附王
雯、沈浩两人照片,其认为青雯社公司存在信誉问题,要求解除与青雯社公司签订的《代理商合同》,双方之间不再进行合作,并要求退还其之前交纳的10万元保证金。张明燕另向青雯社公司出具收到解除代理商退还保证金10万元的证明。2019年9月26日,青雯社公司的合作方朱虹向青雯社公司出具《解除代理商合同证明》,载明:因2019年7月2日其在青雯社公司股东牛玥的朋友圈看到牛玥发布的涉案寻人信息,并附王雯、沈浩两人照片,其认为青雯社公司存在信誉问题,要求解除与青雯社公司签订的《代理商合同》,双方之间不再进行合作,要求退还其之前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2019年11月23日,青雯社公司的合作方庄激翥向青雯社公司出具《解除代理商合同证明》,载明:因2019年7月2日其在青雯社公司股东牛玥的朋友圈看到牛玥发布的涉案寻人信息,并附王雯、沈浩两人照片,其认为青雯社公司存在信誉问题,要求解除与青雯社公司签订的《代理商合同》,双方之间不再进行合作,要求退还其之前交纳的10万元保证金。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法人的品德、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
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牛玥发布的涉案朋友圈信息是基于其主观认为青雯社公司拖欠其工资,并且其以青雯社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又经一审法院审理作出了民事判决,虽然判决驳回了牛玥索要工资等诉讼请求,而且牛玥采取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欠当,但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发布的内容对青雯社公司或相关个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等形式,且牛玥在与青雯社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后,对涉案信息主动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该信息存在的时间较短,发布范围较小,对青雯社公司造成的影响有限。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青雯社公司提供的三份《解除代理商合同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出具时间与牛玥发布朋友圈信息的时间相差较远,且没有相关的交款、退款转账凭证等证据,不能证明青雯社公司的待证事实真实成立,即不能证明牛玥的行为已对青雯社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综上,牛玥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不当,但尚未构成侵犯青雯社公司名誉权,且未造成损害后果,故青雯社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山东青雯社桃花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由山东青雯社桃花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青雯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8737号民事判决书,拟证实牛玥主张与青雯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不能成立,其相关诉讼请求已被法院驳回,在无有效证据的情况下,牛玥在朋友圈中公然发布不实信息严重影响了青雯社公司的名誉,使青雯社公司的社会评价度降低。牛玥质证称,其已针对此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牛玥在朋友圈所发信息主要是针对王雯和沈浩两人在聊天中对牛玥的承诺,与此民事判决关系不大,既然在中已经承诺过的事情,牛玥进行事实描述完全是有依据的。 牛玥向法庭提交了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青雯社公司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拟证实青雯社公司在2020年8月6日的简易注销公告承诺书中已经承认无债权债务纠纷,代表对一审判决的认同,与本案相互矛盾。青雯社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牛玥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承诺书只是工商部门提供的制式文件,并不影响本案青雯社公司的主张,本案一审时间早于牛玥提供的证据之前,该证据不能证明牛玥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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