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王栓和与袁春梅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两会结束时间2022具体时间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晋10民终3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春红王永良吉磐 
【审理法官】宋春红王永良吉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鹏;王栓和;袁春梅 
【当事人】王鹏王栓和袁春梅 
【当事人-个人】万绮雯三级王鹏王栓和袁春梅 
【代理律师/律所】王俊平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韩婷婷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俊平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韩婷婷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俊平韩婷婷 
【代理律所】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仓鼠怎么养民终字 
原告王鹏;王栓和 
被告袁春梅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二上诉人有无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及应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自认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如何将excel转换成word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二上诉人有无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及应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王鹏向被上诉人袁春梅的多位同事发送了信息、制作了案涉传单,上诉人王栓和在被上诉人袁春梅的工作单位门口散发由王鹏制作的传单。上述信息内容和传单所载内容不论真实与否,均涉及被上诉人袁春梅的个人隐私,二上诉人在未经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外发布,客观上降低了被上诉人袁春梅的社会评价,应当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袁春梅有权要求侵权人即上诉人王鹏、王栓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二上诉人在当地媒体及报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与本案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可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王鹏、王栓和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鹏、王栓和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2:12: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袁春梅提供的其与被告王鹏之间的截屏证明王鹏自认其通过捏造、虚构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在婚姻中压制原告。赵春霞、段云娜、杨健和被告王鹏抖音、对话截屏证明被告王鹏通过网络将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传播给原告同事。王鹏的截屏证明威胁原告若不给钱9月1日就别想进学校大门以及证明被告王栓和是受王鹏指使去古县二小门口散发传单。古县城
镇第二小学出具的情况说明、传单、古县公安局岳阳派出所询问笔录、光盘证明被告王栓和在古县二小门口散发传单的事实。原告袁春梅与被告王鹏是夫妻,因夫妻感情问题,原告于2019年4月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后被告王鹏通过抖音添加原告同事赵春霞、段云娜、杨健后,通过散发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不实内容。2019年9月1日被告王栓和在古县城镇第二小学门口上学时间将被告王鹏传播的上述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公众散发并口头传播原告袁春梅是一名人民教师不配做人民教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王鹏捏造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以书面或者形式向原告同事传播公然丑化原告人格,并且指使被告王栓和利用古县城镇第二小学上学时间向社会不特定人散发传单,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而且从王鹏与原告内容来看王鹏与王栓和的行为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故二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原告袁春梅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古县媒体及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综合二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后果及影响酌情支持2000元;对于原告请求的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因二被告否认在2019年9月1日派出所介入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袁春梅要求王鹏、王栓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二、王鹏、王栓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古县媒体及报刊上刊登声明向袁春梅公开赔礼道歉。三、王鹏、王栓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袁春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鹏、王栓和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鹏、王栓和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袁春梅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1.王鹏与袁春梅系夫妻关系,王鹏的行为只是希望袁春梅的朋友劝说袁春梅不要离婚,并无败坏袁春梅名誉的故意,没有丑化其名誉的行为,也未向不特定人实施该行为;王栓和亦没有实施侵犯袁春梅名誉权的行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王鹏没有指使父亲王栓和去袁春梅的工作单位
发传单;王栓和只是临时带了几张情况说明给学校门口的人,不存在丑化被上诉人名誉的情况,一审认定事实错误。3.被上诉人袁春梅确实存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过错行为,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且被上诉人未能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王鹏、王栓和与袁春梅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10民终3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春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婷,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鹏、王栓和因与被上诉人袁春梅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古县
人民法院(2019)晋1025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互联网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鹏、上诉人王鹏与王栓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平、被上诉人袁春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婷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进度查询
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袁春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王鹏、王栓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依法判令二被告在古县媒体或者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袁春梅提供的其与被告王鹏之间的截屏证明王鹏自认其通过捏造、虚构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在婚姻中压制原告。赵春霞、段云娜、杨健和被告王鹏抖音、对话截屏证明被告王鹏通过网络将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传播给原告同事。王鹏的截屏证明威胁原告若不给钱9月1日就别想进学校大门以及证明被告王栓和是受王鹏指使去古县二小门口散发传单。古县城镇第二小学出具的情况说明、传单、古县公安局岳阳派出所询问笔录、光盘证明被告王栓和在古县二小门口散发传单的事实。原告袁春梅与被告王鹏是夫妻,因夫妻感情问题,原告于2019年4月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后被告王鹏通过抖音添加原告同事赵春霞、
段云娜、杨健后,通过散发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不实内容。2019年9月1日被告王栓和在古县城镇第二小学门口上学时间将被告王鹏传播的上述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公众散发并口头传播原告袁春梅是一名人民教师不配做人民教师。佟大为几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