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刘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豫09民终29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会平王利霞张志启
【审理法官】董会平王利霞张志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敏;刘丰;赵雪青
【当事人】刘敏刘丰赵雪青
【当事人-个人】刘敏刘丰赵雪青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敏
【被告】刘丰;赵雪青
【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过错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新证据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描写黄河的古诗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指公民就其社会活动和价值而获得公众客观评价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方式包括诽谤即侵权人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刘丰、赵雪青与刘敏之间缺乏包容忍让友爱意识不能正确处理家族事务。但双方发生对骂及、短信袭扰对象特定范围有限与向不特定对象的社会公众散布、传播的恶劣行为存在情节轻重的本质区别,且双方在面对纠纷时使用言辞不当均有过错。综合案情实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尚达不到判令互相向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程度并无不当。综上刘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刘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刘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4 05:12:04
刘敏、刘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9民终29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敏。
张也的老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雪青。系刘丰之妻。
上诉人刘敏因与被上诉人刘丰、赵雪青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7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敏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上诉费用等由刘丰、赵雪青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刘丰、赵雪青对于刘敏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使用了不文明的语言予以认可,但否认在公共场合及老家亲戚面
前辱骂刘敏。庭审中刘敏及刘丰的母亲出庭作证,证明在刘敏父亲葬礼第二天,刘丰在众多亲友面前辱骂刘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刘敏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构成了对刘敏名誉权的侵害。从双方的、短信中足以认定刘丰、赵雪青辱骂刘敏,刘丰、赵雪青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刘丰、赵雪青辩称,刘敏称刘丰在父亲的葬礼上辱骂刘敏不属实,老家的亲友可以证明刘丰没有辱骂刘敏,是刘敏先辱骂的刘丰,挑拨刘丰的家庭关系。
游戏霸气的名字 刘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丰、赵雪青在安徽阜南县老家近亲属面前向刘敏公开赔礼道歉;2.刘丰、赵雪青在一定范围内为刘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丰、赵雪青负担。
刘丰、赵雪青反诉请求:1、刘敏公开当面向刘丰、赵雪青道歉,并以刘丰、赵雪青所住小区内、安徽阜阳市阜南县城郊镇刘西队以书面张贴道歉信形式消除影响;2、刘敏赔偿刘丰、赵雪青精神损失费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敏负担。张默 房祖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敏与刘丰系弟关系,刘敏与刘丰、赵雪青因家庭琐事多次发
生争执,并多次在、短信中互发信息进行语言攻击。后在其父葬礼时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致使双方矛盾激化。2020年6、7月份,刘敏与刘丰、赵雪青在刘丰、赵雪青住区紫檀东花园多次发生争吵,被物业及110劝离。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侵权的构成由侮辱、诽谤等。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刘敏与刘丰、赵雪青之间因家庭琐事在、短信中互相辱骂对方,言辞较为激烈,双方主观上均存在一定过错。但上述行为都仅存在于双方的对骂中,并未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刘敏及刘丰、赵雪青均无有力证据证实刘丰、赵雪青及刘敏故意在公开场合丑化其人格,在一定公开的范围内给其造成影响,因此刘敏与刘丰、赵雪青的行为对对方均不构成名誉侵权。故刘敏及刘丰、赵雪青的诉请,法院均不予支持。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的家庭关系是保证
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刘敏与刘丰、赵雪青生活在一个大家庭里,刘敏与刘丰系同胞弟,刘敏与赵雪青系姑嫂关系,俗语说“打虎亲兄弟,上战父子兵”,刘敏与刘丰、赵雪青应当相互关爱、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忍让,维护和谐的弟关系、姑嫂关系,不应当因双方误会的家庭琐事而导致弟、姑嫂反目成仇、母亲痛心,刘敏与刘丰、赵雪青应互相检讨、不计前嫌,秉承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驳回刘敏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刘丰、赵雪青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刘敏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刘丰、赵雪青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指公民就其社会活动和价值而获得公众客观评价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方式包括诽谤,即侵权人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刘丰、赵雪青与刘敏之间缺乏包容忍让友爱意识,不能正确处理家族事务。但双方发生对骂及、短信袭扰对象特定范围有限,与向不特定对象的社会公众散布、传播的恶劣行为存在情节轻重的本质区别,且双方在面对纠纷时使用言辞不当
均有过错。综合案情实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尚达不到判令互相向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程度,并无不当。综上,刘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刘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刘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会平
三国战记雄争霸审判员 王利霞
审判员 张志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瑞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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