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习亮、吕华伟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1 
【案件字号】(2020)豫09民终1557号 
表白【审理程序】唐人街探案2演员表二审 
【审理法官】董会平李瑞玲王利霞 
【审理法官】嗟董会平李瑞玲王利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吕习亮;吕华伟;吕华杰 
【当事人】吕习亮吕华伟吕华杰 
【当事人-个人】吕习亮吕华伟吕华杰 
【代理律师/律所】谷明锋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赵宁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谷明锋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赵宁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英语作文书信格式【代理律师】谷明锋赵宁 
【代理律所】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吕习亮 
【被告】吕华伟;吕华杰 
【本院观点】吕习亮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交换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即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是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之一。本案中,虽然吕华伟、吕华杰的侵权行为给吕习亮的名誉权构成了一定的侵害但是吕习亮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吕华伟、吕华杰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判认定侵权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对吕习亮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吕习亮的上诉请
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第十套广播体操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吕习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10: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4日,吕华伟在后吕寨村村委会东路边,拉内容为“要回后吕寨村民集体学校,归还学校"“归还集体学校"“铲除一切侵害集体利益的黑恶势力!归还集体学校"三个蓝字样的白条幅,并录制视频,吕华杰在吕氏家族思密达、五星企业交流、五星乡后吕寨党员交流传播扩散吕华伟制作的相关视频。2分零8秒视频中显示吕华伟在条幅前说:“我叫吕华伟……村霸吕习亮与村委会个别人暗中勾结,违法占用校产长达14年之久……濮阳县××星乡后吕寨村村霸吕习亮加高路面……综合上述事实,我们认为吕习亮属于村里恶霸,有具体的霸道事实……。"3分34秒视频中显示吕华伟在村委会旁边宣读举报内容(同前视频)时,同吕习亮及家人发生口角,视频中带有“铲除黑恶势力归还集体资产"“黑恶势力太猖狂"的字幕。2019年7月19日,吕华伟在大
濮网上“大濮圈"发布一条信息,内容为“吕习亮和个别村干部暗中勾结,垄断集体资源,私自买卖学校树木,侵害村民利益,吕习亮占用学校、指使家属殴打他人,属于村霸"。一审法院另查明,吕华伟以寻衅滋事被濮阳县公安局以濮县公(五)行罚决字〔2019〕109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来认定。"具体到本案中,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二审上诉人诉称】吕习亮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8民初8931号民事判决,改判吕华伟、吕华杰赔偿吕习亮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上诉费及其他费用由吕华伟、吕华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吕华伟、吕华杰侵权成立,但未判决吕华伟、吕华杰赔偿吕习亮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错误的。一审时吕习亮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吕华伟、吕华杰的言行已经给吕习亮造成名誉损害和社会评价的降低,直接造成了吕
习亮精神权益的损害。又吕华伟、吕华杰的侵权行为是在吕习亮的生产企业门前发生的,给吕习亮的生产企业造成了间接财产损失及他人与吕习亮生产企业的合作热情及企业商业信誉。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吕习亮提交了濮阳市恒达钢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一份及该公司内部照片两张。拟证明吕习亮经营的公司所在地及经营范围,吕华伟、吕华杰的侵权行为对吕习亮造成营业损失。吕华伟、吕华杰质证认为,吕习亮提交的两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其财产受到损失。本院认为,吕习亮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综上所述,吕习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吕习亮、吕华伟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9民终15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习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锋,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华伟。
七年级期末试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梅(吕华伟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丽(吕华杰之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习亮因与被上诉人吕华伟、吕华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8民初8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习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锋、被上诉人吕华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梅、赵宁、被上诉人吕华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吕习亮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8民初8931号民事判决,改判吕华伟、吕华杰赔偿吕习亮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上诉费及其他费用由吕华伟、吕华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吕华伟、吕华杰侵权成立,但未判决吕华伟、吕华杰赔偿吕习亮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错误的。一审时吕习亮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吕华伟、吕华杰的言行已经给吕习亮造成名誉损害和社会评价的降低,直接造成了吕习亮精神权益的损害。又吕华伟、吕华杰的侵权行为是在吕习亮的生产企业门前发生的,给吕习亮的生产企业造成了间接财产损失及他人与吕习亮生产企业的合作热情及企业商业信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吕华伟、吕华杰辩称,吕华伟、吕华杰不存在侵权行为,吕习亮称吕华伟、吕华杰在其工厂门口拉条幅不是事实,上面没有明确指吕习亮。录制的视频反映的都是事实,目的是向上级部门反映当事人所在村的问题,引起上级部门关注,促进问题解决。吕习亮的非法行为是真实存在的,吕华伟、吕华杰没有主观故意侵犯吕习亮的名誉权,更没有捏造事实,没有对其在濮阳地区造成名誉损害。吕习亮称对其企业造成财产损失并未提供证据支持,吕习亮并无受到侵害的事实,所称精神损失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