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叁次元影业有限公司与李伟锋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1 
【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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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江剑兵庞健军邹辉球 
【审理法官】江剑兵庞健军邹辉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东叁次元影业有限公司;李伟锋 
【当事人】广东叁次元影业有限公司李伟锋 
【当事人-个人】李伟锋 
【当事人-公司】广东叁次元影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学清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林芷铃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吕然斌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黎文华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女主角张学清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林芷铃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吕然斌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黎文华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学清林芷铃吕然斌黎文华 
【代理律所】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东叁次元影业有限公司 
【被告】李伟锋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伟锋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叁次元公司的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支付宝在吗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郑俊英八卦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伟锋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叁次元公司的名誉权。本案中,叁次元公司以在《帮乞丐改行》的小视频中李伟锋穿着其公司的工作服扮演乞丐向路人乞讨为由,主张李伟锋的行为造成了叁次元公司的商业信誉、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其名誉权。但从《帮乞丐改行》小视频的内容来看,该小视频并不涉及叁次元公司,仅仅是李伟锋穿着叁次元公司的工作服。且视频中也没有刻意的展示叁次元公司的工
作服,更没有针对叁次元公司有过任何的言论,因此,从该视频来看,不能认定李伟锋有任何诋毁、诽谤叁次元公司名誉的违法行为。再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李伟锋的行为导致了叁次元公司的商业信誉、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李伟锋的行为不构成对叁次元公司的名誉权侵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叁次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广东叁次元影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02: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伟锋原是叁次元公司员工,期间叁次元公司根据公司规定和工作需要,统一向员工发放印有“叁次元影业3DPICTURES"字样及叁次元公司logo的工作服,供叁次元公司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或者进行公司业务工作的时候穿着。李伟锋也领取到叁次元公司发放的工作服。2019年2月1日,叁次元公司解除与李伟锋的劳动
关系,并发布了《人员解聘通告》。解除劳动关系后,李伟锋穿着叁次元公司的工作服参与拍摄一条播放时间40多秒名叫《帮乞丐改行》的小视频。在《帮乞丐改行》的小视频中,李伟锋穿着叁次元公司的工作服扮演乞丐向路人乞讨,该视频被一位用户名叫“可爱的小志灵"的快手APP用户发布在快手平台上,播放次数达1088次,同时该视频还被转发到平台上播放。叁次元公司认为,李伟锋未经同意,穿着代表叁次元公司形象的工作服拍摄的视频让观众对叁次元公司产生经营不济、员工落魄等负面印象,影响了叁次元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侵犯了叁次元公司名誉权,遂于2020年1月14日诉至一审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工作服照片、快手传播截图、发票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李伟锋参与拍摄的《帮乞丐改行》的小视频当中,李伟锋并没有刻意展示其所穿着的制服就是叁次元公司的制服,视频中没有与叁次元公司有关的言语表达,也没有任何诋毁、诽谤叁次元公司名誉的违法行为。受众从视频中并不能直接就感受到李伟锋代表了叁次元公司员工落魄的负面形象。法人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也应以法人商品声誉和
商业信誉是否受到贬损作为判断依据,不以法人的主观感受为评判标准。本案中叁次元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李伟锋的行为导致了叁次元公司的商业信誉、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叁次元公司主张李伟锋构成名誉侵权,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叁次元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叁次元公司已预交),由叁次元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叁次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9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叁次元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李伟锋承担。    综上所述,叁次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广东叁次元影业有限公司与李伟锋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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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0)粤09民终20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叁次元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康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清,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芷铃,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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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然斌,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华,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叁次元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次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伟锋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叁次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9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叁次元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李伟锋承担。
     事实和理由:李伟锋未经叁次元公司同意擅自穿着叁次元公司工作服在公共场合演乞丐并传播视频,存在侵害叁次元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叁次元公司已于2019年2月1日解除与李伟锋的劳动关系,李伟锋作为离职人员,无权再使用叁次元公司工作服并应将工作服交回给叁次元公司。但李伟锋在无权使用且未经叁次元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穿着叁次元公司工作服扮演乞丐向路人乞讨,参与一条名为《帮乞丐改行》小视频的拍摄与传播。正因该小视频在、快手等网络平台的传播,叁次元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受到严重影响,不断有客户来电确认叁次元公司的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导致了叁次元公司的商业信誉、社会评价降低。而且,李伟锋穿着叁次元公司工作服是基于其自主意识选择,李伟锋存在故意,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工作服是叁次元公司的统一着装,代表叁次元公司的形象,这种未经授权即公开使用有叁次元公司标志的服装,且在公开场所拍摄视频上网流传,从常理可知,这足以对叁次元公司的员工形象已经产生负面影响。因为任何一
个企业都不可能愿意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让第三人以表面可以确认的员工形象去扮演落魄乞丐,除非经过企业明确授权。因此李伟锋已经构成侵权。至于一审判决引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认为不存在侵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款只是要求法官行使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就本案而言,李伟锋刷视频目的是在于推广自己的作品,有明显的商业营利要求,但未经同意使用了叁次元公司的标志性工作服,在自己得益的同时损害叁次元公司的企业形象,侵权的行为、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均具备,一审法院却认为引用该条即可证明没有侵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